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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民间纠纷解决与秩序格局——一个法社会学的视野

  故事至此告一段落。至于以后发展的结果如何,非在本文关注的视野范围之内。梳理一下故事中的各种角色,主要有以下几种:当事人刘某和张某,中间人,张某之弟,这是故事中的显性角色。故事中还有几类隐性角色:村民,调解员,法庭法官。笔者自己差点也成为了张某之弟所处的角色,至于为何没成为,一是因为父母反对我介入此事,再者我自己也想置身事外,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以一个局外人的角度来观察可能会看得更清楚。摆出了这几类角色之后,笔者将分别从不同角度入手,以展示此故事中所蕴涵的法社会学意义。
  二、中间人:没落的乡土社会权威
  这里的中间人的地位,跟苏力教授在《为什么“送法上门”》中所述的村干部的角色既有交叉的地方,又有不同的方面。[2]相同的地方在于,他们都是生于乡土长于乡土的较有资历的人,因此对乡土社会的人情世故都非常捻熟。对乡土社会纠纷的解决,他们都可谓是见多识广,已经积累了处理相关纠纷的大量经验——换句话说,他们都拥有处理这类纠纷的大量地方性知识。因此,从这个意义出发,他们都是“地方性知识的载体”。[3]
  也有不同的地方。在村民看来,村长虽然不是“国家人员”,但是到底常常有机会与“国家人员”(乡一级行政人员——笔者注)接触,因此也沾染(当中性用,非取其贬义)上了某些国家权力的习性,即其权威的形成完全可能会含有国家权力的强制的影子。而中间人则纯粹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阅历的丰富才让其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乡土社会中的权威[4],而不存在国家权力在其中的或隐或显的强制授予[5]。在调查中笔者发现,这起纠纷的当事人之所以当初没有选择村长做他们的中间人,有以下三个原因:1,村长不是他们这一个大家族的人,他们不愿意把本家族内的纠纷交由“外人”来处理;2,他们认为村长的当选是因为其家族的人多,得的票数才多,因此对村长的权威性缺乏足够的信服;3,如果选择村长做中间人,免不了要出“讲理费”,至少也得象征性地买一瓶酒之类的给他。而选择刘某的大伯(张某的大舅)做中间人,则是出于以下考虑:1,“家丑不可外扬”,若能把纠纷在自己家族内部解决,最好不过;2,相对于中间人,纠纷双方一方是侄儿,一方是外甥,不大存在偏袒的可能;3,因为是亲戚,“讲理费”就可以免了。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刘某的大伯(张某的大舅)最后被确定为中间人的过程中至少隐含了乡土社会处理纠纷时的以下价值取向:1,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力争把纠纷放在自己家族内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不与国家权力发生瓜葛;2,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力图选择一个双方都信服的人来解决;3,出于成本的考虑,双方都想尽量把解决纠纷的花费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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