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下面一节中,笔者将着重解决精英与民众的调和,探讨法治现代化怎样才能成为最大多数人的价值选择。
二、谁的现代化:法治建设的主体
本节中将对如下两个问题展开探讨:一是法学家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法学家与普通民众(精英与民众)的关系。有学者指出:“法治不仅涉及空间维度,也涉及时间维度”。[7]笔者这里则着重关注另外一个因素,即人的因素或者说主体因素。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作为制度制定者和秩序维护者的政府多少有些高高在上的姿态,而作为法律学科的研究者的法学家们则似乎多少有点沾沾自喜的味道。勿需否认,仅从作为一门学科的角度,法学自然与普通百姓无缘,关于法治的一系列理论也与社会民众难以沾边。但是若从作为一种秩序、一种制度的视角来观察,那么,在此我赞同苏力先生的观点:“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其法治,法学家创造的最多是对这种法治的一种理论正当化。”[8]法学家们自然有其独到的见解和视角,有受过专业训练之后的慎密的逻辑思维,从而可以站在专业的角度来进行理论建构。然而,任何一个法学家若不是站在当代中国社会的角度和立场来阅读中国的社会秩序,来理解那些业已发生的问题,并进而思考和预测将会发生的社会问题,那么,这种研究大概就只能作为一种 “理论成果”来作为摆设,充其量也只能变成纸面上的法律,而难以成为民众行动中的法律,从而对法治秩序的形成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法学家的作用和地位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恰当的定位,对于法学家们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法学家不可能是上帝也不应该是上帝,法学家既不可能是法治社会的缔造者也不可能是法治社会的主宰者,最多只能是法治社会的领路人。法学家们只有“承认法的社会实践性,即把法的存在基础放在一定社会中的人们的决定行为上”[9],才能找到法律以至最终找到法治这一制度的正当性根基。就此意义而言,法学家与普通民众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即法学家只有成为“人民的法学家”[10],才能找到理论言说的真正价值所在。也是在此意义上,法治现代化绝不应该仅仅只是以法学家为代表的精英阶层们的现代化,而应该是包括法学家在内的广大民众的现代化。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因为在法律解释/解释法律[11]中存在着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之分。按照诠释学法学的观点,无论是以一种什么样的姿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与法律挂钩,无论是有心还是无意与法律结缘,事实上都在阅读和解释着法律,不管其中的主体对此有没有清醒的认识。[12]因此,民众或法学家都在自己的生活领域里以各自的方式在阅读和解释着法律。不同的地方,可能仅仅在于普通民众更多的是一种“行动中的阅读和解释”,而法学家的解释则更倾向于是一种“批判中的阅读与解释”(谢晖语)。有学者指出:“由于不同的背景文化品格,大众话语式的法律解释显露了情绪化、理想化和普泛化的倾向,而精英话语式的法律解释则显露了理性化、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倾向。”[13]笔者在这里想指出的是,无论“法治目的论者”与“法治工具论者”在对法治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问题上存在着多大的分歧,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法治最终是为人类服务的这一点应该是能够达成共识的,因此也可以断言法治至少具有“工具品性”(夏勇语)。既如此,那么法律解释/解释法律的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之间在保持一定张力的同时,也有必要在某种程度上达成适当的调和。即精英解释应该是在广泛听取民众解释的基础上,在对“行动中的法律”有着深刻了解的基础之上而为之,既超脱于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解释维度,又植根于普通民众对法律价值的应然性诉求。否则作为精英的法学家的解释就只能是一出自编自导自演自看的戏,失却了其存在的价值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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