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并不是硬要在鸡蛋里面挑骨头,无事找有事。[3]考证中国历史,从近代意义的法治的起点考察,无论是康有为、梁启超、文廷式等人发动的维新变法运动,还是清末沈家本等人修订法律,改变传统中国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4]都是统治阶级内部或是上层知识精英们所发起的以“救国图强”为主要目的的政治运动,与普通百姓无缘。而且在那民智未开,加之烽火连天的年代,百姓只求一温饱尚不可得,何能关心治国方略。就是在当下,在法治这一语词已经在法学领域被用得过多过滥甚至在这一治国方略已经写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前提下,绝大部分普通民众同样还不知道法治为何物。因此,仅就中国而言,无论是近代意义的法治的产生,还是上世纪末法治被写入
宪法,大致都可以认为是统治者在实施统治的过程中为情势所迫而做出的一种制度选择。至于后来此种制度是否为广大民众所普遍认同并最终成为民众的价值选择而滥觞于世,则取决于民众对已经进行着的制度设计的切身感受而做出的利弊权衡及统治者宣传贯彻力度的大小等多种因素。
因此,所谓的法治现代化,对一般民众而言更多的是“要我现代化”而不是“我要现代化”。普通民众所掌握的知识状态决定了他们在此问题上不可能与精英阶层一样“先知先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所以也不可能在对待法治现代化这种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上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确定的选择,而更多的是在行动中来解释、实践(包括认同、抵触及漠不关心等状态)着法治。政府和精英阶层对法治现代化的选择,充其量只能是尽可能地接近于普通民众的价值诉求而绝对不可能完全等同之。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极不平衡的国家,作为一种普遍性知识的制度设计的法治必然会与各种各样的地方性知识产生或轻或重的冲突,这也使得法治现代化不可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一致选择。
这就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说起点意义上的法治的选择是在内忧外患(更多的是外患)的特定背景下由政府及精英阶层所做出的一种政治行为,百姓没对之并没有倾注多少注意力的话,那么在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在民众已比原来有了更多觉醒和更能独立思考的时候,政府和精英阶层再次为民众做出此种制度选择的合法性根基何在?或者换言之,精英治国的合法性根基何在?会有很多的答案,其中最有说服力的一个可能是“因为我们实行代议制度,可以由人民代表来代表人民做出价值选择”。这种回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却没有彻底的说服力。如果我们不是仅仅满足于这种蜻蜓点水式的粗浅的理论言说,而是抱着实证的态度去求证,显然可以得出另外一个结论:即使是世界上最先进的代议制度,也不可能完全代表全体民众的价值选择。因为谁也不能保证精英阶层所做出的价值选择都是良善的,更不能保证所有人都愿意遵从精英的价值标准。退一步讲,就算精英们确实是在公正公平的原则指导之下做出了价值选择,在公正公平上同样没有一个普适性的标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曾经到过滇西少数民族地区扶贫的干部就遭遇了这样的问题,尽管他们付出了很大的心血去帮助当地人们脱贫致富,力图使他们向现代化过渡,然而当地的少数民族对现代化却丝毫不感兴趣,生活中以追求温饱为已足。扶贫干部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工作结束后不久当地人们又恢复了原初的生活状态。对此我们大可以感叹,也可以不解,但却绝对无权说他们的价值选择就一定是不好的,不能说因为他们的存在而拖了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的后腿,更不能说其对大部分中国人的发展造成了威胁。如果认同这种观点,那么无异于认同世界的运行应该遵从“丛林法则”,遵从“达尔文主义”[5],无异于把现代化跟强权政治挂钩,无异于赋予当初殖民者对中国实行殖民统治以一定的合理性。[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