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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司法审查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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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2] 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3] 由于学者们对司法审查总体含义的理解不一,所以导致了即使是广义的司法审查和狭义的司法审查的用语也很混乱,比如陈新民教授在其著作里将广义的司法审查定义为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和对法律以下规范的合法性审查,而狭义的司法审查仅指对法律以下规范的合法性审查。参见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306页。本文关于广义司法审查和狭义司法审查的定义是采用了胡锦光教授的分类标准,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4] 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566页;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5] 奥顿·R·史蒂芬著,郭树理译《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布什诉戈尔案: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两百年》,见中国公法网网站。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1页。
  
  [7] 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8] 虽然从本世纪30年代开始,在学界就出现了反对戴雪观点的声音,但是,真正由官方出面承认行政法在英国的存在,却是在1971年的Breen v. Amalgamated Engineering Union案中,上诉法院院长丹宁说,现在真正可以说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发展了的行政法体系了。
  
  [9] 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1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2-393页。
  
  [11] 这种差别也有历史的原因,孟德斯鸠写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时,英国的内阁制度已经兴起,而北美革命尚在酝酿之中。
  
  [12] 因为孟德斯鸠在其著作中曾把英国视为三权分立的模范,王名扬教授认为这是孟德斯鸠对英国宪法的误解。参见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8页。但是,根据维尔教授在《宪政与分权》中提供的资料,孟德斯鸠并非没有注意到英国的内阁制,而且他并不赞成这种做法。参见维尔著,苏力译《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5-86页。
  
  [13] 法治斌著《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316页。
  
  [14] 同上书第318页。
  
  [15] 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16] 同上书第152页。
  
  [17] 同上书第165页。
  
  [18] 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41页。
  
  [19]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80页。
  
  [20] 同上书第678-679页。
  
  [21] 法治斌著《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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