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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警察伪证案的评析

  
【注释】  在该案中,控辩双方最大争议在于洛杉矶警方提供的证据的可信度。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方律师主张控方主要证人即参与侦破此案的福尔曼警探有种族主义倾向。他们在法庭上出示的录音磁带中多次出现福尔曼警探把黑人叫做“黑鬼”的例子,而福尔曼本人早些时候在法庭上对此却矢口否认。这使陪审团对福尔曼的可信度产生怀疑。最后,辩护律师打出的“种族牌”使辛普森免去了牢狱之灾。参见蔡彦敏:《从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8期,第84-88页。

即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的规定。参见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88-89页。

] 不过近来,实践部门已对警察出庭作证作了有益的尝试。例如,据2001年8月23日的《南方周末》报道,1999年年初,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过程中,控方就指派了11名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又如最近,《检察日报》也连续报道了几起警察作证的案例:2002年3月31日报道的《民警出庭作证,毒贩低头认罪》;2002年4月17日报道的《为恶势力头目作伪证》;2002年4月19日报道的《证人席上出现新身影》;2002年7月10日第2版的《被告人突然翻供,二警官出庭作证》。另外据悉,请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改革出庭公诉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1] 阳学智.为恶势力头目作伪证[N].检察日报,2002-4-17(1).

[2] 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4.

[3] 刘仁文.警察要不要作证[N].南方周末,2000-2-11.

[4] 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73.

[5] 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11-212.

[6] 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20.

[7] 左卫民、周长军等.证人证言的比较研究[J].外国法学研究,1995,(2) :32-33.

[8] 黄风.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69.

[9] [台]刁荣华.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M].台湾:汉林出版社,1984.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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