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彩绘广告真的不能正视吗?
夏敏
【关键词】人体彩绘;公序良俗;法
【全文】
据《法律与生活》报道,2002年年底,江西万载千年食品有限公司为宣传其绿色食品“千年”牌系列南酸枣糕,将在一名模背部绘制的广告宣传画刊发在南昌某报纸上。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该公司拟进一步进行的户外宣传随即被南昌市工商局以“不符合社会良好风尚”而“叫停”。该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南昌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广告法第
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并于该条具体禁止情形中列举了“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南昌市工商局以“不符合社会良好风尚”而“叫停”该广告,似乎想朝上述规定上靠。当然,谁也不能说“社会道德风尚”不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范畴,如果确实“不符合社会良好风尚”,倒也对得上此条。至于是否属于“淫秽”等内容而有损“人民的身心健康”,这是在上述原则规定下更为具体的规定,是将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形的具体化,应该说规定得较为明确。那么,对照这些规定,江西万载千年食品有限公司在靓女裸露的背部作彩绘广告的行为究竟违法了没有呢?笔者认为:没有!
人体艺术是人类在自然情感的支配下欣赏自我、赞美自我、肯定自我的高雅行为,用不侵害社会和他人的方式表达出来是任何文明社会所允许并保护的。我国过去长期受“左”的思想禁锢,把人体艺术一概与“淫秽”与“丑恶”划上等号,这本身就是不健康的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世界优秀的文化对中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其中就包括了人体艺术。从裸体画到裸体雕塑到“比基尼”到人体摄影到人体行为艺术等等,中国人从神神秘秘到羞羞答答到遮遮掩掩到忐忐忑忑再到从从容容。如今谁要是因为一幅人体背部的彩绘便会“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鲁迅语),那恐怕倒要惹世人嘲笑了。如果真还有这样的人,只能说他的想象力一点进步也没有,其视力也还停留在鲁迅言说的那个时代。美好而健康的人体,可以给欣赏者以人和自然的和谐美感,可以引发欣赏者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培养欣赏者更加尊重和爱护人类自身的意识。一个人体的背部彩绘,既未暴露性器官,也未作性挑逗,当然也就与“淫秽”与“丑恶”等挂不上钩,又如何称得上违法?相反,健康的人体艺术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部分,把人体艺术或者因为人体艺术又沾上了商业气味,就简单地与“淫秽”与“丑恶”划等号,只能说明管理者神经的脆弱和文化品味的低下。所以,要改造的不是这些走进商业领域的健康艺术形式,而是包括管理者在内的一些人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