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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与展望(下)

  第六章,行政规划和计划。本章规定行政规划和计划的涵义和范围,行政规划和计划拟定过程中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及征求公民意见,行政规划和计划生效的条件以及效力,行政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和变更,对受行政规划和计划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进行补救等内容。
  
  第七章,行政指导。本章规定行政指导的含义和性质、适用范围、形式、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等内容。
  
  第八章,行政合同。本章规定行政合同的概念、原则、须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订立行政合同的程序、影响第三人的行政合同须取得第三人同意、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九章,法律责任。行政程序法以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为主要规范内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将引发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补正等法律后果,这些内容已由第四章第二节予以规定,本章是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十章,附则。本章规定涉外行政行为、本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内容。
  《行政程序法框架稿》所采用的立法形式
  
  《行政程序法》框架稿的立法形式选择
  
  就以上内容的形式安排来看,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个立法形式选择的问题。从国外情况看,立法形式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案:(1)高度法典化立法形式。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这种方案。其特点是将所有与行政程序相关的内容均纳入行政程序法典,其优点是可以尽可能使行政程序规范统一;(2)单行通则立法形式,使单行通则与其他相关法律构成一个整体,共同调整行政活动的程序,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家;(3)单行立法加法典编纂的立法形式,如美国。这种立法形式的特点是:先制定一般通则性的程序法典,然后逐步将有关的单行立法通过法典编纂形式纳入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法称为一个开放的立法过程。上述立法形式各有其优缺点。我们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形式的选择,需要考虑立法成本、立法需求、行政程序法与其他单行法的配套协调、以及形式可能性等因素。基于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框架稿》所采用的立法形式,基本上属于单行通则立法形式,当然,完全可以考虑在条件进一步成熟时通过法典编纂或高度法典化方式使行政程序法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VII.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几个重点与难点问题
  
  从行政程序法研究和正在进行的立法实践看,我们认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重点和难点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比较研究、实证研究而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目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政程序法原则的效力问题。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将是立法中要突出的重要问题。这些基本原则是否应当具有直接的规范和约束力?立法中应如何处理?
  第二,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行为程序的关系应如何处理?一般程序规定是不是行政程序要求的“底线”?抑或特别程序优先于一般程序?
  第三,行政程序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应如何处理?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还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例如,行政许可和处罚程序,是使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还是适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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