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与展望(下)

  1.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必要性问题。有无必要进行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这是行政程序立法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理论上的争论似乎一直都在进行:主张统一立法的一方强调行政程序统一化对于法律统一实施、行政过程的公平和效率的重要意义;主张个别立法的一方则强调不同行政过程程序的特殊性和针对性。从现实情况看,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到底应如何认识?从我们对中央行政机关调查中所获得的资料看,以下三个方面情况可能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第一,目前在中央部委层面上,并不缺乏有关行政程序的规范,恰恰相反,部门行政程序规范数量和种类很多,程序作业也表现出多样性。但是问题在于这些程序规定存在很多重复甚至相互“牵制”或冲突的现象。例如,就外经贸领域的行政程序看,该领域目前已有的行政程序至少包括:配额管理程序、进出口许可管理程序、反倾销程序、反补贴程序。进一步,以反补贴和反倾销程序为例,仅立案程序就涉及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各机构,而各机构又有各自的程序规定。这些规定展示了一幅行政过程中“相互牵制”的程序之网,影响了行政效率和管制合理性。第二,各部门的程序规定大多涉及非常具体的问题,而随着情况变化,相应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变动性。程序规范缺乏统帅性的原则和对行政活动连续性的关注。[24]第三,各部门之间程序规定的衔接与协调上缺乏一致性,法律实施在不同部门间的非统一性和随意性比较突出。以上几个方面的情况无疑为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必要性提供了现实的支持。但是,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如果统一立法是必要的,又如何解决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与各部门具有特殊性的程序需求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当如何定位?又如何通过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而得到协调?
  2.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可行性。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可行吗?迄今为止,理论和实务界都没有对此进行充分的研究,也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回答。[25]我们的调查也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而只是试图呼吁更多关注现实的研究。从目前情况看,我们相信行政程序统一立法具有可行性。第一,经过十多年的行政法治建设,公权力及其行使过程“程序合法性”意识正在逐步增强,[26]这为程序作业中合法性的落实提供了“人”的基础,因为立法的可行性不仅包括法律制定的可行性,还应当包括法律实施的可行性。第二,多年来,行政程序的相关立法和执法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一些主要的行政部门也已经开始了很多立法尝试。例如,在海关、外经贸等部门都进行了一些具有前瞻性的立法尝试。第三,一些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已经建立,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反倾销调查中的听证程序、信息披露程序等等。这些程序制度的建立和运用为行政程序统一立法提供了基础和重要的实践经验。
  3.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形式。行政程序立法应当采用何种形式?是一部统一、详尽的法典还是一个通则性的规定?对这个基本问题过去已有很多讨论。[27]从实际情况来看,行政程序的立法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程序作业的需要:一方面,应当看到不同的行政部门在管制过程的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统一详尽的程序法典可能会导致“削足适履”或“顾此失彼”的情形。另一方面,尽管不同行政过程在具体的程序作业上有所不同,但其本质上都是政府权力的行使,而这种权力行使应当满足一些共同的基本要求,例如透明度、一致性、以及程序效率与公平等。因此,如果程序立法不就这些共同的、基本的原则与价值进行规定,立法本身就失去了必要性。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我们认为立法形式可以采取“通则性法典”的形式,即采用“原则+一般规定+特别规定”的法体结构。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过程,一般规定适用于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所有情形,而特别规定适用于特定的行政过程,是将原则和一般规定结合与特定行政过程的具体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