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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与展望(上)


例如,仿佛是在一夜之间,程序正义、正当程序、程序革命、程序的独立价值、看得见的正义,以及诸如此类的概念,突然成为法学理论和诸部门法学的关键词。在法律改革的实务方面,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成为“亮点”。

一个可以作为例证的情形是,有学者干脆提出“法即程序”的命题,并引发一定范围内的讨论。

这里主要对行政决定制作程序(decision-making procedure)进行简要考察。关于行政立法程序(rulemaking procedure),特别是规章制定程序,由于在立法和制度实践上还处在不断变动的摸索阶段,在这里我们不专门进行考察。

关于社会转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影响,以及这一社会现实中法律程序对于法制建设的意义,笔者在其他论文中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讨论。参见,罗豪才,王锡锌:《行政程序法与现代法治国家》,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4条

关于对正当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详细讨论,参见王锡锌《程序正义基本要求解释》,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正当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 》,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行政复议条例》,第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2条。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款。

《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42条第(4)款。

《行政处罚法》,第37条.

关于美国正式的行政裁决过程中“审判式听证程序”的特征,参见Bernard Schwartz,Adjudica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32 Tulsa L. J.(1996),pp.20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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