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鉴于我国目前倘无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立法,作为一种适应市场需求,对各方均有利而少害的险种,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于强烈的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勇于创新创设该受到市场欢迎的新保险品种,理应受到各界人士的鼓励和支持。此种保险仅是一种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对于私人间约定的保险,除非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干涉,应尽量减少进行道德评判;保险的作用旨在分散风险,以防止所有的负担过分集中,进而达到保障社会安宁维护公共秩序之目的。对于酒后驾驶行为,可以通过罚款、暂时吊销驾照、短期禁止驾驶甚至坐牢等方式加以制止。
再次,酒后驾车与病车上路、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及在单行道上逆向行驶一样只是形成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同样违反交通法规,理所应当可以保险。即便酒后驾车达到犯罪的程度,诸如盗抢、凶杀等险种,均早已列入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因为“酒后驾车险”跟“病车上路、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及在单行道上逆向行驶”一样是保障受害人而非肇事人的利益,该险种与那些违法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该险种的推出,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补偿和保障,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也是“酒后驾车险”受到市场欢迎的原因。
再者,“酒后驾车险”实施的是事后救助,故它与其它险种在本质上并无两样,不同的是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保险人亦受到减轻赔偿责任的益处。即便是酒后驾车的司机那怕其行为是故意的,甚至构成犯罪,按照国际上汽车责任保险通行的做法,保险人仍然应赔偿受害人,只不过可以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而已,因为一般情况下责任保险不存在向被保险人追偿的问题。全世界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百万起,死于车轮下的人逾千万;我国近年来每年交通事故直逼30万起,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百亿元,人身伤亡数量也不下百万。这是交通现代化带来的必然后果。至于办理此险会有鼓励道德风险之说似乎并无根据,因为保险人仅对过失行为承保,若驾驶员出于报复动机故意借喝酒制造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得不到分文补偿,而司机则必入牢房。何况真正不顾一切胆大妄为之徒只是极少数。
此外,笔者以为,我国应当与国际接轨,实行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发展我国保险事业,充分保障第三者的合法权利,减轻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稳定社会均利远大于弊。
综上所述: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实质上是一种特约责任险,其承保的是侵权所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投保人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而产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酒后驾车肇事属于重大过失行为,不等于故意行为。既然是过失行为,当然在可保之列。该险种体现了保险的人文关怀,社会公共利益,为一般公众提供了更进一步的保障,是社会的进步,文明的进步,与国际汽车责任保险的发展方向一致。不但不损害公共利益,反而明显有助于社会公共秩序,当然是好得很。因此没有理由怀疑它的公益性,先进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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