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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得很还是糟得很?——评“酒后驾车险”

  归纳言之,上述反对该险种者提出了如下几项理由:
  (1) 酒后驾车属违章违法行为,为其保险等于为违章违法行为提供保障,因此该保险不合法;
  (2) 助长酒后开车,保障道德风险,危害公共秩序,威及公众安全;
  (3) 助纣为虐,无异于杀人放火险,是一个荒唐的险种;
  (4) 唯利是图,使保险人弥足珍贵的公众形象受损;
  (5) 导致了侵权法的危机,使侵权者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不利于对侵权者主观过错进行惩罚;
  (6) 该险种将导致一个悖论: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同时,可能鼓励酒后驾车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出现商业行为保护违法行为,商业利益威胁社会利益的结果。
  若真如此,那么该险种真是糟得很,简直一无是处。然而笔者不得不指出:之所以会有上述种种误解,是因为人们对该险种缺乏了解引起的历史的误会。该险种性质上属于特约责任险,更多地是为第三人提供经济赔偿,同时也减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创新精神,也真正体现了公共利益,为公共秩序提供了更好的经济保障,值得大加推广。欲真正理解该保险条款的本质有必要对责任保险的来龙去脉,性质,特征及相关因素有一基本了解。
  从历史上看,责任险起源于19世纪中叶,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1875年,英国出现了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894年第一辆汽车在英国问世。1898年成立的英国法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开始向车主签发保单。但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 1940年欧洲国家首次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法定保险。至1970年代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险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得到了迅猛发展,到1986年美国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已高达2441亿美元 而我国195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举办过汽车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仅维持到1956年即被停办。1981年重办机动车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但直到1984年才出具国内第一张独立的责任保险单。 2003年1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首次推出此险种。这就不难理解国人为何视之如洪水猛兽。其实,责任保险在开办初期,国外亦曾引起过激烈的争论,因为这一险种代替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有些人认为,责任保险违反道德规范,助长反社会行为,甚至鼓励人们犯罪。这种争论持续到二十世纪,随着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各种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层出不穷,人们逐渐认识到责任保险作为保证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得以兑现的经济措施,既有利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提高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自然的能力,也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安定。此种争议也就消声匿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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