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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确的思维分析案情___基于直接行动破坏的犯罪而言

  二、用联系的、运动的、变化的观点进行分析
  就是在分析案情时,要持辩证的观点。分析问题时所依据的资料不能仅是单一的、片面的、零散的。分析问题应从多角度、多层面入手,要将片面的、零散的资料综合起来,发现它们之间内存的联系,运用资料所蕴藏的真实信息去揭示问题。对于现场上的个体应将其置于局部、全局中去认识,对案件侦查中的局部应将其置于全局中去把握。个体的、局部的只能揭示案件的一个点、一个面,而且这种孤立的揭示常常无法揭示案件的本质。而当我们将个体、局部置于全局中去认识时,则可以揭示案件的全貌,一个基本真实的全貌。在分析案情时,我们常犯以偏概全的毛病,不自觉地将个体或局部孤立,只是认识了一个点或者一个局部就急于下个肯定性的结论。这种思维难免使案情分析常常陷入形而上学之泥潭。
  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一切事物都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在变,现场的态势在变,留在被害人、证人大脑里的印象痕迹在变,犯罪的规律特点、犯罪心理、犯罪手法、犯罪分子个性特征等也在变,完成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到各种要素都处在变化之中。因此,我们要以动态的观点去认识周围的人和事,以变化的观点去认识我们分析案情赖以依据的事和物。我们不能囿于成见,而应自觉地跳出框框,因时、因地、因案地去分析,做到具体情节具体对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三、坚持认识规律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如此循环往复,直至无穷,此乃唯一正确的认识规律。这一认识规律指导我们认识世界所进行的一切活动。我们要分析案情,认识犯罪,同样应遵循这一认识规律。不管我们面对怎样的现场,面对怎样的犯罪,都要先认识现场,再分析案情,即先实践,再认识,而非先认识,再实践。因此,象前文所说的那样,作为办案人员,想对案情作出一个正确的分析,必须亲临犯罪现场。正象福尔摩斯说的那样“没有吃透现场,就会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也象我国老一辈侦查专家乌国庆说的那样:“不管是什么案件,在我去现场之前,不会轻易发表看法。”现场是认识案情的根基。
  也许你会说,我能够占有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录像在内的所有现场勘查原始资料,因此,也就没有亲临现场的必要。其实,即使如此,同样还得亲临现场。只要稍有侦查经历的侦查员们都会有这样的体会:虽然自己很认真地阅读了现场勘查笔录,也观看了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形象化资料,并在大脑中形成了现场的大脑图像。但是,当自己亲临现场后却发现真实的现场与自己大脑里的图像还是有很大的差异。根据两个不同的大脑图像可能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只是观阅笔录、图、照片、录像的“实践”只是一种纸上谈兵式的“实践”,这种“实践”不能称为实践。如果办案只是从此切入,那么就是违背了正确的认识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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