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案带来的社会伦理与法律问题思考
本案双方当事人是非法同居。其子女的认领及否认目前还处于理论上的探讨阶段。在目前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东方莉与刁向南虽不是合法的婚姻,但他们与所生孩子之间应认定存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故有关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参照父母离婚时的法律规定处理。刁一阳与此婴,父母双方都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新
婚姻法第
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
36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育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通过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后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联系本案,可将刁一阳及此婴判给女方。
同时指出,本案当事人对婚姻是极不严肃的,对家庭孩子也是极不负责任的,有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计划生育法、
母婴保健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应受到社会伦理的谴责以及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
婚姻法、
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结束语:2002年10月10日,即在本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东方莉生下一健康可爱的男孩。2002年10月16日,二审法院判决书下达,但对此男婴,未做处理。同时,刁一阳的抚养费由每月250元改判为每月300元,其它维持了一审判决,刁一阳仍随母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