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此婴人民法院是否判决的困惑
老奶奶的质疑也带来了一个法律上的难题---此婴,人民法院是否判决?此婴如果不判,则有可能形成弃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本案中就已经出现,非婚生男孩刁一阳没人愿意抚养之事实状况。此婴如果判决,目前又缺乏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民事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只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并进行裁判。本案上诉人上诉没有涉及此婴,诉争双方当事人也没有把此婴之抚养当做问题提交原审法院。二审法院难以就此婴作出判决。况且,此婴还未出生,如果二审法院当庭判决未出生的此婴归男方或女方抚养,将无法律可依照。
笔者意见,此婴应该判决。此婴是否判决,主要取决于制作判决书时,此婴是否已出生及出生时是否为活体。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有三大问题必须考虑:一是离婚与否,二是财产处理,三是子女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法庭既然已经知道本案有此婴且将要出生,若对此婴不予处理解决则属于漏判。当然,如果此婴出生时不为活体,且法院判决还未下达,则查明事实后可不予以判决。否则,都应该分不同的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此婴出生为活体,且法院判决还未下达,应视为诉争双方多一子女一样解决,依法予以判决,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法院判决已下达,而此婴仍未出生,即在明知此婴出生前下判,此婴可有条件判决。目前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可参照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继承法保护了胎儿的财产继承权,同样法理,婚姻家庭法也可保护、保留胎儿的被抚养权。假如此婴出生时为死体的,则保留的被抚养权自然消灭。
四、此婴该判给谁?---有关子女的认领、子女的否认以及抚养的法理分析
本案中的孩子,因是在东方莉与刁向南非法同居且未被法院判决解除非法同居之期间所生,通常应被视为二人之子女,二人要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但也有例外情况,即本案东方莉或刁向南对此婴进行否认。在罗马法时期,就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和私生子。如果子女在结婚第7个月以后或更确切地说在结婚第182天以后并且自婚姻解除之日起10个月以前出生则被推定为婚生子女,否则,如果丈夫否认是其后代,就必须证明这种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