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2003年3月10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门强提出了此责任田原是其父亲后转给自己的证据。针对该县农业技术推中心2003年1月8日《农技鉴定书》,东方盛又提出了该县农业技术推中心2003年3月7日《说明》一份,对原《农技鉴定书》予以撤销。同时,提供另一农艺师《说明》一份:经实地勘查,该农田虽处于房屋的正北方,但该农田仅南方有房屋存在,由于该房屋最高部分仅为二层,不过七米,一日之中,虽上午初期采光、通风有些影响,但不至于造成种植水稻或其他农作物减产,影响很小。二审庭审中,当庭进行了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东方盛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砍伐其房后的五棵水杉树;(二)东方盛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补偿西门强300元,双方就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三)一审诉讼费由西门强负担,二审诉讼费由东方盛负担。
对涉农案件、对相邻关系案件,人民法院还需要尽可能的多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争取早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一审法院做了大量了调解工作,二审中承办法官又亲临现场实地勘测。2003年3月3日,当天天气格外的冷,前一天所下的小雪在皖南山区的农村草屋上还清晰可见,一、二审法院几名工作人员踏着泥水小道、顶着刺骨寒风前往处理纠纷。结果有三名人员冻得了感冒,一人当场呕吐……或许被法官们的忘我精神所感动吧,二审中,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在双方代理律师的协作下,两家终于握手言和,十年恩怨一日休。
五.
本案虽不具有普遍性,但引起的法律问题值得重视。本案的相邻关系是传统意义上的相邻关系的延伸。相邻关系其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或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
83条对相邻权的规定是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的,应允许实践的补充与发展。
相邻关系不当事人享有“邻地损害防免权”,表现为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不受来自邻地的各种损害之侵犯。本案中,西门强因其水田靠近东方盛住宅,东方盛的房屋及栽种的水杉权影响了其农作物的采光、通风,从而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损害了西门强的利益。基于相邻人的“邻地损害防免权”,西门强可请求东方盛给予方便、照顾,以排除妨碍,避免危害状态的继续存在。相邻人主张权利也应该公平合理,讲究效率,遵循公序良俗原则。西门强诉请对东方盛遮挡阳光的建筑物进行部分拆除,其千百万的损失将远远大于农作物减产的损失,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故此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的房屋补办了有关手续,并非再是非示建筑,纵使此房影响农作物光照,造成农作物减产,亦可通过经济补偿方式来救济。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相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一旦给相邻人造成了损失,则应负赔偿责任。东方盛在行使权利是没有尽排除妨碍之义务,从而造成西门强农作物减产,东方盛所种小树被砍伐并给予西门强一定的经济补偿是有一定的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