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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文版译者后记

  
  在上述这三层讨论的基础上,作者在第9章把偏重“有效性”方面的法律理论思考和偏重“事实性”方面的社会理论思考结合起来,提出用他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用来超越古典的“资产阶级形式法”和当代的“福利国家实质法”这两大主流法律范式,克服由它们所造成的“法治国危机”。
  
  翻译本书的过程困难重重,举不胜举,这里只讲一点。哈贝马斯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非常明显、也是褒贬不一的特点,是注重对不同概念或范畴的区别、澄清和厘定。这对用中文翻译他的法哲学著作提出了尤其严重的挑战,因为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恰恰是他认为重要的那些范畴区分,汉语的翻译不容易表达清楚。除了前面提到的Geltung(或Gültigkeit)与Effizienz(或Effektivität)汉语都可以译成“有效性”之外,哈贝马斯在全书都强调的Legitimität与 Legalität,汉语也都可以译成“合法性”。这种翻译上的困难,加上汉语口语中那么容易对一些重要概念发生混淆—“权力”和“权利”、“法治”和“法制”、“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等等,且不说译者必须“发明”一些词才能完成翻译的那些情况,—所有这些情况,在多大程度上是仅仅表明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还是同时也表明中国现代法律文化发展的不足,或者是表明中国“专家法律文化”和“日常法律文化”之间的落差,译者无力给出回答。为了尽可能准确地表达本书原意,译者在碰到容易混淆的概念、术语时,尽可能在脚注中加以说明,并尽可能对重要术语的翻译前后保持一致。为了避免与作者本人的注释混在起来,本书译者所做的注释均作为脚注放在每页下面,而作者的注释则作为尾注放在每章后面。
  
  在译者脚注中,除了译者自己的一些说明之外,还包括英译者对一些重要术语所做的说明,以及本译者在比较英译本与德文原版时所发现的一些差异的说明。之所以要说明这些差异,是因为英译本出版于德文版初版4年之后,而作者不仅了解并总体上肯定英译者的工作,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他的工作。从这些差异中,读者不仅能更好地了解作者原来的意思,而且常常能了解作者后来对本书观点或表述的一些微妙变化。
  
  英译本对本译者的重要性,不仅仅是因为英译本中的这些微妙变动和术语说明,而主要是因为它在本书译成中文过程中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理解上的帮助。早在1994年, William Rehg就把他的英译稿提供给当时本德语阅读能力还太差、但正急需阅读哈贝马斯此书以完成博士论文的中译者。在中译本即将完成的时候,他又慷慨允许中译者采用他的译者注释、在中译本中注明英德文本差异。在此,本译者表示深深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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