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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产业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六)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用行政手段推动产业化
  无疑,农业的产业化需要政府的倡导和推动。农民由于思想意识的保守,对新生事物接受较慢,必要时必须由政府出面进行示范甚至于干预和强制,但是,如何进行政府干预,在什么时候进行干预以及干预到什么程度都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有些地方产前大都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性派任务、压指标,而产中、产后却很少有人间津,忽视了技术服务和市场开发。这种不恰当的干预,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遏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在农业走向市场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是各地都在积极探索的一个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两个误区,一是“越位”,政府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思维,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往往越俎代庖,结果达不到预期效果,违背了农业产业化中的“市场导向原则”和“群众自愿原则”;二是“失位”,农业进入市场后,政府缺乏具体的指导手段和资金、技术等要素的调动手段,农民只能信马由缰。这两种误区导致农业产业化与市场难以形成良性互动。改革传统的农业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以“营造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提高组织化程度”为主要内容,恰到好处地运用多种手段引导农民、龙头企业和科技人员进入市场,做到政府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到位不越位,让位不失位”,从而形成政府引导、各方面竞相参与现代农业的新局面已刻不容缓。
  二、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的利益联结方式
  在农业化产业化经营模式中,构建公司企业和参与农户认同合理的利益分 配机制,始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基础。从理论上说,合理的尺度是各环节参与主体都得到产业投入的平均利润率,目前达到这个标准者尚属少数。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的调查结果显示,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采取多种利益联结方式,体现着龙头企业与参与农户之间不同程度的共同利益关系。龙头企业要求参与农户按照产业化的需要持续地提供合格的原料(初级产品),而不必自己租买土 地创办农场、牧场、渔场,省去大量资金,相应地降低了企业成本。参与农户依托龙头企业将其初级产品经过加工销售出去,等于有了稳定的市场,而不必担心产品卖难,并能分享部分加工销售利润。农户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生产和提供产业化所需要的合格产品。 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利润是多元参与主体共同创造的,不是龙头企业独家的利润,“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应当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者的共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不管是农户,还是公司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种认识的误区直接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龙头企业与参与农户的相互关系就成为研究农业产业化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在我国的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中,有龙头企业带动型组织27000个,中介组织带动型组织22000个,专业市场带动型组织7600个。在这些形形色色的农业产业化形式中,学者们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如按照农户经营的自由度,将其分为“半独立性”“基本独立型”“完全独立型”三种形式;根据产业化的组成将其分为: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协会+基地+农户、专业批发市场+农户、科研机构+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农业集团公司等等。这些分类方法比较形象地表述了农业产业化的构成,但对利益联结形式却缺乏应有的表述,本课题组在对不同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成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利益的联结方式进行了如下分类:
  (一)合同型联结方式
  所谓合同型联结方式是指农户与公司之间通过合同而联结,农户和公司都是独立的主体,彼此之间依照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龙头企业与农产品基地和农户的联系较为松散,企业收购农户的产品,主要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价格随行就市。农户独立组织生产,要承担生产和市场风险。目前,在洛阳市的农业产业化形式中,通过合同将利益主体联结起来的占据了半壁江山。
  1、公司+农户型
  “公司+农户”是最典型的农业产业化形式,其基本形式是围绕某项农产品生产的农户群体,与销售及加工、服务公司,相互以合同形式实行产销衔接的一体化生产经营体系。其中某个企业,因具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或加工增值、技术开发能力,在一体化发展中起着牵头作用,被称作“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有农村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大户、城市商贸加工企业、外商和合资企业等。分布于需要加工的农产品经营领域,主要是畜牧、水产业,粮油食品加工、饲料加工领域,以及蔬菜、水果业中需要加工的一部分。在这种产业组合中,公司与农户是相互独立的经济主体。公司为从农户获得合乎要求而稳定的货源,农户为由公司帮助解决经营取向、生产技术、产品销售,形成在各自经营基础上的联合。
   公司与农户的协作和利益关系,有多种形式,也是发展的不同阶段。初级形式是农户和加工、流通企业之间,基本是市场商品交换关系,但龙头企业对农户有信息传递、经营指导和技术、销售服务。进而是相对稳定的产销合同和服务契约关系。购销价格有随行就市、优惠价、保护价等类。较高级的形式,有农户与企业相互参股、资产结合或资金融通。实质上,当农户与公司的利益关系达到相互参股时,产业化的结构形式即发生质的变化,即完全独立型。
  “公司+农户”组织模式的优点是:双方市场化联系,企业化经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合,有较强的竞争性;在产业组合中,市场价格机制和非市场的组织机制结合,比较灵活,组织成本低;在产业发展不稳定、市场风险高的阶段,有较大的适应性;易通过公司向农业引入资金和现代技术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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