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益的主体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认知社会能力还不完全具备,身心发育不成熟,自制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差,缺乏理性,意欲冲动,因此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几率比较高,其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更应为社会所关注
2、中小学生属于弱势群体,不为社会所关注,处于弱势地
中小学生正在紧张的学习阶段,家长和社会对于其期望值过高,相对于其合法的权益,社会更关注中小学生的学习,而往往忽视其身心健康,尤其是其心理健康。
3、受侵害的地点在学校
中小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在学校,而学校是人口密集的地方,它对于中小学生的关注重点在其学习上,中小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比较大,这里包括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事故分为四类,即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及学生自我伤害事故(2)。
第一,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学校知道及应该知道学生特异体质、疾病,而在教学活动中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学校违反规定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
第二,学校意外事故是指中小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在校外发生的突发性、伤害性侵害;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不了解或难以了解;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发生的伤害行为。
第三,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家长及学生本人应告知而未告知;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等。
第四,学生自我伤害事故是指学生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的事故。学生由于对社会的认知能力较差,或是缺乏自我保护意思从而造成合法权益伤害的事故
二、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价值
价值是主体需要和客体适应与满足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关系,他无非是人们对有益于自己的某种外界物的主体体验和主观把握。而法律价值则是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同样,对在校中小学生的人身权益保护就是为满足目前保障人权,保障弱者的需要。因此,对在校中小学生的人身权益保护的研究有其重要的价值,并且,从我国在校中小学生的人身权益保护薄弱的现状来考虑,对其进行研究也有着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一)它有利于青少年学生乐观健康成长
青少年一代,是国家未来建设的生力军,他们能否健康快乐成长关系着我国将来建设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全社会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来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调查显示,现在有很大一部分学校只重视升学率,反而忽视了对青少年的安全教育以及对学校设施的安全维护,导致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给学校、家长都造成许多不利影响。青少年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这些伤害对其身体和精神都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通过对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权益保护的研究,促使有关部门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法律、法规,对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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