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牙齿的”国资经营者责任条款
石明磊
【关键词】没有牙齿
【全文】
“没有牙齿的”国资经营者责任条款
备受瞩目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前不久公布实行。该条例的创新之一就是,第一次以明确的姿态宣示了国资经营者的两种法律责任即赔偿责任和准入限制责任,分别见于该条例第40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41条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初看这些责任条款,非常振奋,因为这是对国有资产经营者进行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仔细分析却会发现其并无很大操作性,几可归于“没有牙齿”因而不能“咬人”的法律责任条款之列。
首先看赔偿责任条款。从一般的法学原理来看,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是接受委托,代理人民进行资产经营并完成保值增值的目标,并由此获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使得企业经营失败,那么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天经地义。但是在上述严密的逻辑基础上,我们还必须考虑可行性的问题,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是否能够承担起赔偿责任?须知道,国有资产经营动辄数百万上千万元乃至数以亿计,就算出一点小差错其损失也将是一笔巨大的数字。而我国的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薪酬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毕个人一生的积蓄于一起怕也赔不起损失的一个零头。这不由使我们想起一个笑话,俄国寓言大家克雷洛夫生活很贫寒。一次,他的房东与他签订租契,房东在租契上写明。假如克雷洛夫不慎引起火灾,烧了房子必须赔偿15000卢布。克雷洛夫看后,没提出异议,而提笔在15000后又加上两个“0”,房东一看,惊喜地喊道:“怎么150万卢布!” 克雷洛夫不动声色地回答:“反正我也赔不起。”由此可见,所谓的赔偿责任条款,如果超出了可行的边界,将注定是一条缺乏最基本可行性的花瓶条款。
再来看准入限制责任条款。如果说赔偿责任条款不具有最基本的可行性,那么任职限制责任条款可以看作是对赔偿责任条款的一种补充——既然赔不起,那么可以进一步通过限制准入资格来实现责任追究。被终身禁止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被判处刑罚”的条件主要是针对社会普通大众施加的准入限制,而“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则主要针对在编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但这一条件足以使人产生疑惑:什么叫“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要知道,市场如战场,变化多端而且竞争激烈,即便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克尽职守,忠心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事业,但经营失败甚至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难免之事。甚至很多时候,有些经营者可能毫无过错,但因为所处行业的原因发生行业性亏损还是失败了,就会导致企业血本无归,损失惨重。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很可能是客观市场条件和经营者责任的双重作用所导致的,而企业经营决策的作出是一次性的,当时的决策环境在事后并不能重现或者被模拟出来,如此怎能分辨出企业失败的原因是客观市场条件还是国资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而且大多数情况下,经营的失败可能是由于经营者和市场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此时又怎能区分出两者在企业经营失败原因中的所占的比重?试图用在纸面上看起来泾渭分明的主客观原因要件作为追究责任的前提,只会落到纸上谈兵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