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将这种管辖界定为行业管辖。参见王书瑶主编:《中国工商税收征管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74、178页。
这种划分本身也是存在问题的,下文将进行具体的分析。
③ 国税发1998第139号。
④ 国税发1998第147号。
⑤ 国税发1998第127号。
⑥ 参见吕伟:《我国税收征管管辖的问题与对策》,《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3期;李卫华:《我国税制与区域税收管辖权》,《税务研究》1999年第9期;王书瑶主编:《中国工商税收征管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178-185页。
其实,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到位也是制约当前中国整体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税收的密切关系及历史考察,可参见平新乔:《财政原理和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268页。
当然,中国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这个特征。
这一考虑本身并无可厚非。
当然,税收竞争主要还是国际层面研究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注意到增值税领域的税收竞争问题后,曾先后发布了《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第718号)。实际效果如何不得而知。
参见楚风华、魏建国:《公法人制度及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兰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当然,国有股权的行使方式仍然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改造为公法人的国有企业在税收制度方面应该有其特殊性,在下面的论述中将不单独讨论这一问题。
关于财政联邦主义,可参见(英)C·V·布朗 、P·M·杰克逊:《公共部门经济学》,张馨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233页;平新乔:《财政原理和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8-3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