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中,判例的作用也空前地受到司法机关和法律职业者的重视。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定期所颁布的典型判例外,有些法院还直接推行“判例指导制度”(参见《天津法院推行“判例指导制度”》,载《齐鲁晚报》2002年10月16日)。至于学术界与法律实务界对于在我国建立判例法的重视和呼唤,只要看看珠海非凡律师事务所编辑的刊物《判例与研究》就可以有大概的了解。可以预料,随着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发展,在中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 朱景文著:《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1页。 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研讨会论文。 丹宁勋爵著:《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 仅就我所见到的就有:刘鹏飞:《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载《中国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卢学英:《法律共同体》,载张文显主编:《法学理论前沿论坛》,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何兆升:《走向对话的司法——法官共同体与民主》,载《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3卷第2期;胡冰:《法律共同体离我们还有多远》,载《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4卷第3期;陈绪纲:《简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一、二),载《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5卷第2、3期;强世功:《专业化与法律共同体》,载《法制日报》2000年4月30日;《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吴卫军、冯军:《论法律共同体》,《当代法学》2001年第11期;贺卫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刘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一体化司法官培训机制的构建》(两文均系“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研讨会论文)等。其他论及法律的具体职业,如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学者的论著中间接地涉及到这一问题者则更多。 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参见马克斯·韦伯著:《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7页以下。 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120页。 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 参见布·马林诺夫斯基:《初民的法律与秩序》,许章润译,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秋季号;霍贝尔著:《初民的法律》,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涂尔干著:《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9页。 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08、305页。 参见 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谢晖著:《法律的意义追问》,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页以下。 在西法东渐中,中国人究竟是如何理解西方的法言法语的?以何种方式沟通不同法律文化世界之法律意义的?是如何样将西人创造的承载了人家法律意义的法律符号点点滴滴地转换成反映我们文化中法律意义的法律符号的?对此,可参见王健著:《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上、下),载氏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种情形,在澳门回归过程中我们通过对属于葡萄牙文文本的法律之翻译的了解,也许会得到更多的启发。 参见佩雷尔曼:《佩雷尔曼论文选译》,朱庆育译,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培根著:《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93页。 参见郝铁川著:《中国古代著名法官评传》,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律师的产业化问题在我国也已经引起了相当的重视,其中2001年在烟台召开的中国律师产业化学术研讨会,集中表现了人们对我国律师业产业化的期望和建议。相关内容参见山东省法学会编:《加入WTO与律师产业化》,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年版。 这一结论也许律师们不爱听,我曾在一次讲座中谈到这一问题时就遇到过一些律师的反驳,但即使如此,通过我的具体解释他们还是接受了我的意见。 《马克思安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6页。 应说明的是:在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由于对检察权地位规定的区别,导致了有关检察官地位的明显差异。如在早年的俄国,检察官承当着“沙俄之眼”的角色;在英美法系各国,检察官来自于执业律师,属于政府雇员的范畴;在大陆法系,检察官是代表国家(政府)的公诉人。而在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官因为检察机构和检察权的特殊地位,成为一个和政府公职人员并列的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并且在理念上更多地将其与司法权结合起来。 这一点在我国学者中也引起了重视,特别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学者们对法官的“内心确信”、“自由心证”以及“自由裁量”问题越来越关注,甚至探讨在我国建立相关制度的可能。集中的讨论参见梁慧星主编:《“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 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0页。 《马克思安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6页。 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06页。托氏在19世纪30年代的担忧,在20世纪60年代则变成了以“民主立国”(“人民民主”、“大民主”)的中国的现实。于是,民主之所在,便是法治之所失。“劳苦大众的专政”,意味着“砸烂公、检、法”之必然。 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04—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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