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据相互执行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国内地或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必先申请承认。这一点,与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在中国的执行的程序不同。
(2) 不予执行的情形
1) 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2) 被申请人未能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3) 仲裁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在仲裁协议条款之内,或者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的;
4)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5) 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已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仲裁地的法律撤消或者停止执行的;
6) 有关法院认定在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裁决23;
7) 中国法院认定在中国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中国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法院决定在香港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则可不执行该裁决。
结束
中国的
民事诉讼法虽然做出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制度。作为从事中日两国民商事活动的中国律师,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我常常建议我的客户选择仲裁方式,而不是诉讼。因为,日本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中国得不到承认和执行。同样,到目前为止,在日本也没有中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先例。这样在中日两国的民商事活动中,甚至包括所有尚未同中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与中国开展的民商事活动中,法院的判决似乎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大,在各国经济交往中,不仅需要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更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建立具有广泛性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公约是十分重要的。鉴于相互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已经得到广泛而有效的实施,我觉得应当通过本次大会倡导世界各国尽快制定具有广泛性的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公约。同时作为亚太地区,我们似乎也可以借鉴欧盟《布鲁塞尔公约》24的成功经验,通过订立相关区域性条约,来保障亚太地区国家间生效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67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2.参见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第58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张潇剑著,《国际私法学》,第49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民事诉讼法》第
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1995年6月26日生效)。
5.参见本文第四部分。
6.参见张潇剑著,《国际私法学》,第518-51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参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参见1988年2月8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20条。
9.参见1996年5月16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7条。
10.《
民事诉讼法》第
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1.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08/13生效),第
5条规定,离婚案件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2.《
民事诉讼法》第
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