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判决、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1.法制概略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不少中国内地人员去了台湾。由于这一历史形成的原因,有关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民事案件大量存在。在1998年以前,中国法院不承认和执行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及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1998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
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称”认可规定”)。根据该规定第19条的规定,申请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的,也适用该规定。1999年5月12日,就台湾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否被认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
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此外,2001年4月27日,就台湾法院发出的支付令是否被认可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
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因此,中国已经基本具备了承认和执行台湾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法律。
2.认可和执行台湾法院判决的基本制度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认可执行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基本制度介绍如下。
(1).受理案件的范围
台湾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及支付命令和台湾仲裁机构作出的民事仲裁裁决,都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在该受理案件的范围中,即包括离婚判决,也包括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民事判决。
(2).申请人和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台湾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台湾法院不能直接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台湾法院的判决。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是台湾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3).拒绝认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中国法院裁定不予认可.
1)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2)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3) 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4)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5) 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6)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4).申请认可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认可的期限是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及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发生效力后一年内。对于该申请认可期限,没有象中国的
民事诉讼法那样,区分法人和自然人的不同的申请期限。另外,在规定申请认可的期限为一年同时,也规定被认可的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按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可以理解为被认可的判决,当事人是法人的在6个月以内、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在1年以内,可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这样的话,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定的期限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期限要长。
(5).审理的后果
中国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后,对于台湾法院判决、仲裁裁定认定不具有上述拒绝认可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需要执行的,按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国不予认可的台湾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定,申请人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法制概略
1997年7月1日以前,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香港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适用中国与英国之间缔结和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由于中国和英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但是,中国与英国之间没有缔结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因此,香港法院的判决,不能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并实行“一国两制”。由于香港已经不再是英国的殖民地,也不是独立的国家,因此,中国与香港之间不再适用《纽约公约》来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2000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称“相互执行规定”),使香港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中国得到执行。但是,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缔结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协议之前,香港法院的判决还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据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协议正在商议之中。
2.香港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1) 相互执行规定的特点
1) 相互执行规定使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95条的规定22,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并由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内地公布。因此,中国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的规定,是相互的、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