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制度及实务研究

  【分析与评论】
  本案中,被申请承认执行的判决是由意大利米兰法院做出的,由于意大利在1991年就已经同中国共同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因此,使得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了双边条约的依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受理该案,并最终做出终审裁定承认米兰法院的破产判决和判处令的。据报道,在该案的审查处理过程中,佛山中院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本案的判决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有可能体现在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由本案的审理可见,与中国存在相关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其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有可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
  另外,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被申请执行的南海娜塞提公司98%股份已被转让给了第三人香港公司,并且该项转让行为得到了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的批准,因此佛山法院认为“无法发出执行令直接予以执行”。在裁定书中,只是承认意大利法院的判决和判处令的效力,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持该民事裁定书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另据报道,意大利B&T公司根据生效裁定书,向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提出了变更股权的申请,并且已经得到了外经贸局的批准。这使得意大利米兰法院的判决最终得到了执行。19
  Ⅱ、外国离婚案件的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一) 法制概略
  1.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特别法律
  相对于其他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法律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除了适用民事诉讼法267条、第268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第318条和第319条的一般性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颁布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称”1991年8月13日规定”),2000年3月1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称”2000年3月1日规定”)。这两个规定,构成了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特别法律。
  2.特别法律的主要内容
  (1) 适用的国家范围
  只限于尚未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对于已经与中国订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当按照该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1991年8月13日规定第1条)。
  (2)适用的主体范围
  在1991年8月13日规定中,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主体,只限于中国籍当事人(1991年8月13日规定第1条)。根据2000年3月1日规定,原配偶为中国公民的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2000年3月1日规定第2条)。
  (3) 适用案件的性质
  只限于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承认,判决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则不适用特别法律(1991年8月13日规定第2条)。因此,关于申请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承认的特别法律,仅仅是确认法律关系的规定,而不涉及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有关判决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
  (二)不予承认的情形
  根据1991年8月13日规定的第12条,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中国法院所承认;
  (5) 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互惠原则”的例外
  很显然,在上述两个中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特别规定中,没有把“互惠原则”作为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要件。因此,没有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公约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无论两国之间是否有互惠关系,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事实上,日本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已经被中国的法院得到了承认。我将在下面向大家介绍有关判例。
  (四) 案例分析
  【案例三】李庚、丁映秋申请承认日本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协议案20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庚,男41岁,中国籍,住日本国大阪府吹田市千里山西4丁目39番A-309号。
  申请人:丁映秋,女44岁,中国籍,住日本国大阪府丰中市庄内幸町2-7-8清山庄27室。
  申请人李庚与丁映秋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80年11月,李庚赴日本留学,1988年1月,丁映秋也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90年12月,丁映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于1991年2月27日调解解除李庚、丁映秋的婚姻关系;丁映秋在中国、日本国的财产归丁所有;李庚给付丁映秋生活费200万日元;李庚在日本国的财产归李所有;女儿李落落由丁映秋抚养,李庚给付抚养费200万日元。事后,丁映秋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庚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李、丁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丁映秋。因此,李庚、丁映秋分别向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