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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

  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平地起高楼”,在我国重新构建社会服务令制度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本着教育改造的思想原则,我国从建国之初到现在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劳动教养制度并且配置了必要的设施。可以说,我国的劳动教养思想和制度是我们推行刑罚向惩教方向改革进程中重要的“本土资源”。13而且,我国有着成熟的社会综合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社会综合治理网络,这也为推行刑罚社会化奠定了基础。因此改造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使其更加科学化、法治化就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最优选择。此改造需要从两个方面作出努力:首先,我们要实现从与社会隔离的劳动教养方式到非隔离的社会服务的方式转变,让被惩戒教育的对象获得一个更加人性化的改造环境;第二,应当实现劳教决定的作出由行政化向司法化的转变,扭转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不合理局面,转变为只能由法院经过公正的审判、履行完必要的司法程序后方能作出。
  现在我国有的地方开始实行的“监外服刑”、“社会矫治”等措施14也是通向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服务令制度的一条道路。但是正如我国的改革开放一样,只有建立在不断的试错和改革的基础之上,“摸着石头过河”,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服务制度体系才能最终得以构建成功。
  
  
  
  
【注释】  注释:
1 有关该报道请参见:http://ent.sina.com.cn/m/2002-10-16/1931106847.html。
2 有关行刑社会化理论的论述请参见谢望原、翟中东:《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一期。
3 请参见(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447页。
4 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12月第1版,第11-35页。
5见陈眀华著:《当代苏联东欧刑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8月第1版,第136页。
6 (苏)B······C·乌捷夫斯基主编:《苏联劳动改造教育学》,沈齐等译,群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页。
7见陈眀华著:《当代苏联东欧刑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8月第1版,第136页。
8 “标签理论”由社会学家勒默特首先提出。社会学家哈威廉教授对这一理论做了概括:“这种理论把人们的特定行为及特定文化给这种行为贴的标签分开来看。它认为人们对别人行为的反应不是基于这种行为自身,而基于社会文化对这种行为的界定。大多数这方面的研究集中在特别的标签对人们的社会行为的影响上。许多标签决定着带有这种标签的人能否进入特定的社会群体。如带有“酗酒者”甚至是“改邪归正的酗酒者”标签的人很难被某些社会群体或工作单位所接受。这样就使他们难于进入社会主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是被迫地保持着不正常的偏离社会主流的文化。”参见哈威廉:《实用社会学论纲》,载《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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