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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前言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情感因素影响的理性。[7]尼采亦曾言“没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爱之上”[8]。但是,从根本上说,少年司法制度是一种客观上建立在爱心之上,也需要建立在爱心之上的带有很强情感因素的法律制度。当前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彷徨、美国学者对少年司法制度是“失败了的制度”的评价等,都似乎佐证了尼采的论断。难道真的“没有任何制度可以建立在爱之上”?对尼采论断的追问,并不仅仅是少年司法实践者的工作,更是理论研究者的责任。拙著反思亚里士多德、尼采的论断,试图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初步构建一个必要的理论基础。
   在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少年司法制度常常充当了一种先驱者的角色。一些人道、科学、富有成果的做法,往往是首先作为一种例外为少年司法制度所采用和实践,而后再从例外走向原则,推广到成人司法制度中去。例如缓刑制度、不定期刑制度、恢复性司法模式等,即是如此。自20世纪60年代后,少年法及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最为迅速,它在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首领”和“先锋”地位。[9]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称:就传统的司法而言,少年司法中确实有着极具革新性质的内容。[10]台湾著名学者林纪东先生也曾经指出:“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事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11],“今后刑事法改正之途径,均可于少年法之检讨,见其端倪。”[12]拙著对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并非单纯为了思考中国未来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模式,还在于试图探索一个促进整个国家司法制度进步,乃至法律制度进步的路径。
  “理智的人倾向于过高地估计理智,倾向于认为我们必须把自己的文明所提供的优势和机会,一概归功于特意的设计而不是对传统规则的遵从,要不然就是认为,我们运用自己的理性,通过对我们的任务进行更为理智的思考,甚至是更为恰当的实际和‘理性的协调’,就能消灭一切依然存在的不可取现象。”[13]“在凭空现象中看上去对社会最有利的原则,实践起来有可能完全是有害的和破坏性的。”[14] 在流行制度设计,强调改革与突破的时代背景下,哈耶克和大卫·休谟振聋发聩的警语,时刻警醒我抑制青年人的轻狂与浮躁,保持一种理性的思维和平缓的心态去思考少年司法制度的“长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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