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关于自由财产范围立法的具体设计
我国对自由财产进行立法时,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的亲属生活需要的财产;债务人职业所需要的财产;与债务人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财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的诸多表现形式。由于自由财产制度的内容过于分散和凌乱,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笔者只能进行概括性的、典型性的分析。
1.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的亲属生活需要的财产
维持债务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需要的财产是指广义上的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依据财产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类:维持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需要的费用、维持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需要的动产和维持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需要的不动产,分别简称为生活费用、动产和不动产。这些财产用于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的吃、穿、住、用、行和教育。主要包括基本的炊具、粮食、衣服、被褥、生活用具、文具、金钱等。基本的生活资料难以一一列举,具体司法实践中仍需法官灵活掌握,但是必须进行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大件商品的限制。下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不动产。在我国对于自然人来说主要的不动产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对于农民来说还有土地的承包使用权。首先,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不应当作为执行的对象,因为土地是农民赖于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不能作为执行的对象,而且依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土地承包权不能自由转让,所以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应当排除在执行的标的之外,四荒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到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般来说,四荒土地是债务人投资的对象,作为一种被投资的对象,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因此一般来说可以作为执行的对象,但是因为四荒土地一般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其转让要受到诸多限制,所以应当在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转让;其次,对于土地使用权来说,如果是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因为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地随房走”,所以只要确定了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就解决了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对于其他土地使用权,例如私营企业的厂房所占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因为其本身是一种生产资料,当然可以作为执行的对象,不能归入自由财产的范围;最后,对于房产(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个争议颇大的问题,房产也是美国联邦法和州法争论的焦点, 如前文所述,各州和联邦之间在房产上存在巨大的争议,联邦破产法仅仅允许债务人保留价值不超过15,000美元的用于居住的动产或不动产或者用于安葬债务人或其被扶养人的墓地,而德克萨斯州规定债务人可以保留面积在两百英亩以内的土地上的任何房产。我国由于国民的购买力较低,所以房产还是一般国民的主要财产,完全有可能房产就是债务人债务产生的主要根源。因此,对此必须慎重把握。笔者的建议是,首先对于债务人的房产进行评估,作为自由财产可以提供给债务人的房产应当是低收入水平家庭的住房水平,比如说以安居工程的房价作为中等或者中等偏下生活水平家庭的住房,那么只能向破产债务人提供同类安居商品房的价格适中的二手房,以此为依据向债务人提供一个自由财产中的房产价格,如果债务人的房产估价远远高于这个价格,那么债务人就应当从此房的出售价款中取得相应的用于购买自由财产提供的二手房的价款,用于购买新的住房;另外可以进行变通,比如破产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达成不免责协议,即在房产超过自由财产价值以上的价值不免责,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到期不能清偿,可以将该房产折价;债务人与债权人达不成协议,则只好将此房产出卖,这主要是基于房产往往对债务人比较重要,并且中国房地产市场尚未成熟考虑。举例来说,债务人的房产价值人民币15万元,债务人全家五口人,按照国家基本的人均居住面积应该为每人10平方米,而同期安居工程的住房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000元,二手旧房的均价为每平方米800元,那么债务人应当得到的属于自由财产的房产应当是5×10×800=40000元,债务人房产中不属于免责的部分为11万元人民币,如果债务人能够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比如在三年内债务人清偿这11万元,则准予债务人仍然居住该房屋,债权人可以要求这三年中的利息,对于债务人来说,其他债务已经免责,在三年内仅仅用收入来偿还这11万元也不是不可能的,对于这种协议法院应当支持,特别是在农村,几乎不存在所谓的商品房,所以这种协议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这时可以强制要求房产不能执行,但是房产超过自由财产额度的价值不免责,由债务人继续偿债。另外一个难题就是,如果债务人的房产低于自由财产规定的最高限额或者债务人没有房产怎么办?如果债务人的房产低于自由财产的最高限额,债务人不能获得额外的补偿,居住现在的住房即可;如果债务人没有住房,也不能通过变卖其他财产为债务人提供这种自由财产,债务人只有通过国家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了,债务人没有房产不是债权人的错,更不能由债权人为其提供房产或者相应的价款,但是可以为债务人保留一年或者两年的租房费用。当然,这种最高限额只能由各地最好以市为单位每年依据房产市场的交易信息进行公布,然后由法院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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