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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兼论市场经济发展与判例法支持

  依合同法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赠与合同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赠与行为的无偿性。由于收受款、物的关系发生在有着经常商业业务往来的医药营销公司和保健院之间,所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们之间的款、物送受关系不是无偿的。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呢?
  合同法190条规定了附条件赠与合同的形式,即以受赠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亦即使受赠人于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那么是否可以把医药营销公司和保健院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医药营销公司以保健院与其进行医药买卖为条件而为的赠与给付?有学者以一种容易被混淆为附条件赠与的商品赠送行为的定性为核心,考察了商业运作中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并提出了一个原则性标准,即所谓的赠与行为“是否在事实上严重影响了商品的交易过程中的价格等关键因素,以至于实际上赠与已经变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过程的一部分。”6这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着眼的一种区分思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不在于简单的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其最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于其他经营者的保护到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效果。7因此,区分商业活动中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另外一条思路,即此行为是否构成对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排挤。
  以上述两个标准考察保健院的收受行为,答案非常明确。保健院接受医药营销公司款物的行为使其在商业机会和商品价格等方面向医药公司方面出现了倾斜,这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理应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至于保健院接受款物的行为是属于商业回扣还是商业折扣,这非常明显。商业折扣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大的价款或数量上以明示的方式给买房一定比例的减让返还以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8由此可见,商业折扣有两方面特征,一是必须发生在商业购销活动中,没有活动就没有折扣;二,商业折扣是明示的,应当载入经营帐薄,纳入财会制度规范范围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与此相反,商业回扣则是发生在事前,因为其目的在于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商业机会;由这种目的所决定,商业回扣就是在帐外通过不透明、暗箱操作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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