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我们为此付出代价以后,我们并不能就此容忍和宽宥出于故意或者重大失职的政府人员,更不能让那些心灵为恶魔占据的行凶者逍遥法外。否则,我们的纳税不是在缔造和养护良好政府,而是在纵容和助长道德的邪恶。也正因为此,以我们人民的名义制定的《
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再也明白不过了,纳税人的意志同样再也明白不过了。可是,为什么面对张森、孙志刚们的冤魂、面对他们家人的呼告,我们的政府总会时不时地出现一副冷漠的脸孔,行凶者总会在这种冷漠之中得到庇佑?与张森、谢洪武、孙志刚的遭遇勾连在一起,引起我们纳税人更多警惕的,当是制度性的邪恶。这种邪恶不仅比个体的邪恶更加凶险,而且,其更加隐蔽、无形、不具具体的人格面相。它像SARS一样,可以躲藏在人们稍不留神就会忽视的制度漏洞之中,在那里滋生、潜伏直至进行腐蚀性的传染。
为什么孙志刚、张森的事例不是偶然的个案?为什么同样在广州,跟着张森之后还有孙志刚?为什么普通民众的谴责目光直指收容遣送制度?无非是因为这个被宣称旨在救助、安置流浪乞讨人员的制度,已经受到邪恶力量的侵蚀而发生了大面积的异化。谢洪武幸运地在有生之年走出囹圄,并非制度常规性的运作使然,而相当程度上属于机缘巧合。1996年新的
刑事诉讼法出台,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派员检查该法实施状况时方才发现了他的奇怪羁押。可是,在过去的22年间,为什么就没有人发现这件奇案?如果因为地主的政治身份而被冤枉,在1974这个特定年代符号的笼罩之下,尚可理解(并不意味着当时的制度可以谅解与宽宥)的话,那么,从1979年颁布
刑事诉讼法以来的17个年头里,我们的刑事冤情制度究竟存在什么漏洞,使得谢洪武一直没有名分地拘禁在小小的看守所里?
不能漠视,这是我们纳税人掏钱支撑着的政府和制度;不能宽怀,这是在我们的名义之下滋长出来的邪恶。我们,共和国的公民,需要警觉正在发生的一切恶性事件,需要为制度的改善尽自己一份心力。惟此,对我们身体和心灵实施的暴行与压迫,才会像晨曦降临时的邪恶幽灵那样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