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应该说,美国这次发动“先发制人”的“反恐战争”(并且有滥用的趋向)给世人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最直接的教训有两点:首先,国际社会到底应该怎样反恐?如果承认“发动战争”为反恐的一种合法方式,那又怎样才能不被某些国家所滥用?如何在国际法的框架下来规范它?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严重滞后于国际社会的发展现实。然而,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正是由于国际社会至今还未能就如何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形成一个统一、严密而有效的机制而导致国际社会在反恐方面的混乱与无序。因此,加强在这方面的国际立法是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并制止有关国家滥用以反恐为名义发动对它国战争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这方面,联合国、国际法院和新成立不久的国际刑事法院应当有所作为。其次,通过这次反恐战争表明,联合国的改革问题显然应该被提上日程了。一方面,联合国成立至今,国际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宪章》的内容却原封未动,这显然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要求,再加上《宪章》本身内容的不完善,进而漏洞迭出。比如,首先,关于何谓“武力攻击”?的问题的规定,就不十分明确,宪章并没有对这一术语做出明确的界定,而只是规定它为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条件。而且这个概念与“侵略”及其它文件中的关于“武力使用”等概念没有做出严格的区分。还有,到底什么叫“自卫”、“自卫权”?,以及它与其它相关概念如“预先自卫”、“自保权”的区别的规定也不得而知。另一方面,安理会的改革也势在必行。五大国的“否决权”制度严重阻碍了联合国的实质性改革,而且这种制度带有明显的“强权”痕迹,而且,昔日的“五大国”已非今日的“五大国”,国际关系力量对比已发生了重大地变化,这种力量制衡机制显然适用不了今天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
【注释】* 武汉大学2002级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据西班牙《世界报》2003年4月21日披露:2004年,伊朗将成为下一个目标。文章还指出, 美国中央情报局前局长詹姆斯·伍尔西上周在洛杉矶发表的可怕的讲演中说:“伊拉克战争实际上是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开端,很可能持续数十年。”在科威特那个宫殿的新保守派将一份目标名单带到炎热的沙漠。名单中包括巴基斯坦、利比亚、沙特阿拉伯、缅甸、古巴、北朝鲜,最后是中国。转引自《参考消息》2003年4月28日第5版。
在2002年5月中旬出版的第3期美国《外交事务》杂志上,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发表了讨论美国军事战略转型的文章。文章在总结美国九·一 一事件后的反恐历程以及展望未来反恐政策时,他强调在必要时,美国可能采取“先发制人”的战略。但当时人们只是把它作为美国可能的政策选择之一,并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随后,布什总统5月22日在德国议会发表演说时说,强调可能要采取“先发制人”攻击的说法。6月1日,布什在演讲中再度重申要采取“先发制人”的战略。6月14日,布什在共和党竞选筹款会议上又一次提到了这一点,并首次上升到“布什主义”的高度。真正使国际舆论对这一提法开始高度重视是在6月16日。当天,美国《纽约时报》载文透露说,总统已指示其国家安全助理,要将打击国家或国际恐怖组织的构想正式发展成为美国新的防务战略原则。参见:http//:www.jczs..sina.com.cn2002年6月22日 09:55 中国日报网站。
美国总统 布什在2002年1月29日向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发表首度国情咨文中第一次声言世界上存在着“恐怖国家”阵营,将美国一向反对的“不友好国家”同恐怖主义相提并论,寻求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反美国家被正式定义为“恐怖国家”,布什提出打击“不友好国家”就是打击恐怖主义。其结果,需要被打击的对象已经不再是单纯团伙性质的国际恐怖主义势力,而是具有政府实体内容的“恐怖主义国家”。为此,布什将美国下一阶段反恐之剑直指伊拉克、伊朗和朝鲜,以前所未有的强硬语气称这三个国家“相互勾结”,是“威胁世界和平”的“邪恶轴心”。参见:http://www.sina.com.cn2002年02月04日 14:27 中国日报网站。
同上注。
同上注。
驻联合国代表格林斯托克提交的草案重申了安理会1441 号决议有关“伊拉克曾经并一直实质性违反其销毁武器承诺”的表述,并称伊已丧失了1441号决议给伊方履行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承诺及安理会历次有关决议的“最后机会”。草案说,伊拉克“实质性违反”了安理会历次有关决议,违背了其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承诺,将面临“严重后果”。草案指出,1441号决议规定,伊拉克如在决议通过30日内提交的武器报告中存在“隐匿或遗漏”情况则构成对决议新的实质性违反。草案称,伊拉克“提交的报告存在不实情况和漏洞,没有履行决议,也没有提供全面的合作”。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内格罗蓬特说,核查恢复后的实际情况表明,伊拉克“没有向核查人员提供真正的合作,没有讲出真话,没有解除武装”,安理会对此不应视而不见。对此,法国、俄罗斯和德国也向安理会提交了关于继续并强化对伊拉克武器核查的备忘录,强调优先选择通过核查机制和平解除伊拉克的武装,“动用武力的条件还不成熟”。法俄德三国提交的联合备忘录指出,安理会必须为和平解决伊拉克危机加紧努力,在维护自身团结的同时加大对伊拉克的压力。备忘录为解除伊拉克的武装提出3点建议:由主要核查机构提出清晰的工作计划;按照法国不久前的提议强化核查机制;为核查和评估工作设定时间表。备忘录要求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监核会) 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在28日前提交未来核查工作计划并交安理会批准。该工作计划将包括一份“主要遗留裁军任务”清单。备忘录建议通过增加核查人员、建立专门检查卡车的行动小组、完善空中侦察制度等措施强化核查工作。备忘录还要求主要核查负责人在安理会审议通过工作计划后每3周报告一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在计划通过120天内由安理会审议伊拉克在完成 “主要遗留裁军任务”问题上的进展情况。联合国安理会已于当天下午举行闭门磋商,讨论美英西的提案和法俄德的联合备忘录,并于27日继续就提案及备忘录进行磋商。参见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6日10:27 南方日报。
参见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7日23:32 中国新闻网。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参见梁西著:《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2版,第499页。
同上注,第500页。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参见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等主编:《国际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2页。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事后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同上注,第15页。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375页注释。
黄惠康著:《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238页。
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等编:《国际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2页。
《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取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同上注,第13页。
《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它军事举动。”同上注,第13页。
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按照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家行使自卫权应以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为条件,不得对它国造成威胁,更不得以自卫之名,行侵略之实。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修订,第101页。关于自卫权问题的更详细论述可参见黄惠康著:《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的第六章的内容,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
I. Brownlie, “the Use of Force in Self-Defense”, British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961, p. 183. 转引自黄惠康著:《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233页。
See FPIF Statement, December 5, 2002, Drafted by Jules Lobel, Professor of Law, University of Pittsburg, November 27, 2002.
美国《
宪法》第
6条第2款规定:“
宪法、联邦法律及联邦缔结的条约为国家的最高法律。”See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Online, FAQ Topics Q&A Debate Documents Timeline Vermont, USConstitution.net Home.
慕亚平、周建海、吴惠等著:《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29页。
同上注,第129-130页。
黄惠康著:《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244页。
See, Mary Ellen O’Connell, “The Myth of Preemptive”, August, 2002.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Task Force on Terrorism, http://www.asil.org.
C.H.M. Waldoc, The Regulation of the Use of Force by Individual State in International Law. 81 HAGUE RECUEIL 451, 498 (emphasis added); quoted in Dinstein, 同上注。
同上注。
詹尼斯 、瓦茨 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310页。
参见:http://www.china.org.cn, 2003年3月7日。
同上注,第8页。
]布什总统在向美国人民发表的讲话中声称作战行动已经结束,却没有宣布取得全面胜利,也没有宣布战争结束,因为那样说会使人们要求 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尽快释放战俘,制约缉拿萨达姆政权领导人的工作,并导致美国被称作占领国。转引自《参考消息》2003年5月3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