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辩诉交易的透明度非常低
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辩诉交易并不是在一名公正法官的主持并受众人注目之下的公开法庭上进行的。相反,它更有可能是在法院大楼底层的咖啡厅里,边喝着咖啡边作出的决定,这一过程依赖的主要是两位律师的良知。 由于辩护律师也有不同于被告人利益的个人利益,无辜被告人有时会成为这一交易的牺牲品。
4.不堪忍受审判前的长期羁押
在有些情况下,一些被告人会在监狱中关押数月等待审判,即使审判最终宣告无罪,他也已经被“监禁”数月了。所以,如果所控罪行较轻,被告人有可能用“认罪”来换取很轻的刑罚或缓刑。在此情况下,“含冤”接受辩诉交易比关在监狱里等待“清白的名声”更有实际利益。
(四)损害社会的利益
1.削弱社会自我完善的机制
在公开审判期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缺陷会被发现;警察的不称职或渎职被揭示;检察官错误的地方会显露;以及辩护律师的辩护内容混乱的地方或缺乏准备的部分被显现。而且在公众的压力下,必须进行改革。相反,辩诉交易在暗处操作。作为一种机制,它在暴露制度的缺陷方面没有动力,并且可能,确实希望防止那些缺陷被发现,因为辩诉交易的本性是削弱制度的正式规则。 辩诉交易与审判的自我完善的机制背道而驰,从长期发展来看,将损害社会的利益。
2.降低刑罚的惩戒功能
辩诉交易不是依靠法律和案件事实,而是依靠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辩护律师的谈判技巧来定罪量刑,从而使被告人逃避其应受到的惩罚,导致适用法律的打折,背弃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甚至导致法律虚无主义。但是,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从提高效率考虑都希望实施辩诉交易,有时为了达成交易,甚至不惜牺牲社会利益,对被告人作出过分宽大的让步。例如,一名没有前科,住在好莱坞的黑人被指控三项罪名,分别是绑架、强奸及强迫口交。公设辩护律师认为许多证据还有斟酌余地,检察官给出交易条件:若被告人对其中一项罪名作有罪答辩,则法官同意判处被告人10个月的有期徒刑。但被告人拒绝承认有罪,最后经过审判程序被判处25年的有期徒刑。 对同样的犯罪事实,在量刑上有如此大的悬殊,可见司法人员在辩诉交易中对司法权的滥用。在辩诉交易中对被告人作出过分宽大的处理,从而达不到通过刑罚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不利于打击犯罪。
辩诉交易还对那些审判中拒不认罪失败后被宣判的被告人带来负面影响。研究表明许多被告并没有把判决结果的不同看作是给作有罪答辩者减刑,而是看作强加给那些到法庭上去行使自己权利的人的一种惩罚。对于这些被告人,他们从结果中得到的不公正的感觉,只会导致很难感化和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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