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还会对警察侦查阶段产生不良影响。警察会因为法庭审查相对不够仔细而更多的大批量逮捕,然后不经考虑证据是否充分以及起诉后是否能实现某种社会目的就把案子交给法院。最近,英国的一项调查证明:有30%的实施逮捕的警官说在逮捕当时没有充分证据可以指控犯罪嫌疑人。 结果导致了考虑不周就草率逮捕,产生了警察至上而不是审判至上的思想,这种思想常见的特点就是批量逮捕,也就是在整个街区撒网,“扫荡”和“网罗”那些通常级别很低的犯罪。 这又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损害被害人的利益
辩诉交易的协商只涉及到检察官、辩护律师和法官,而与被害人无关,所以容易忽视被害人的利益。此外,因为辩诉交易通常导致犯罪情节的减轻,提出辩诉交易的案件结果可能是被害人的实际遭遇和法庭证据相冲突。因此,当控方指控强奸而接受了被告犯猥亵罪的辩诉交易申请时,受害的妇女不但不得不接受袭击者受到程度远远低于实际罪行的惩罚的事实,而且不得不接受法律判定她没有被强奸这一事实。例如,2000年10月以辩诉交易方式审结的罗宾帕夫里(Robin Peverett)一案,由于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引起了公众强烈的不满。 帕夫里是一家私立学校的校长,他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下流地猥亵他掌管班级的女生(年龄在11~13岁)。在审前谈判中,帕夫里的律师告诉控方检察官,他认为只要不进监狱,被告人有可能考虑对所受到的某些指控作有罪答辩。最终检察官同意接受协议,按这一协议帕夫里对某些指控承认有罪,并获得不入狱缓刑的裁决,而这个罪名成立的基础是帕夫里的行为只是在对女孩子施加压力,而并非为了满足性需要。在这个基础上,法官同意交易并作出不入狱缓刑的判决。这一结果导致公众大声疾呼,而接下来上诉法院拒绝检察长以判决过度宽容为由提起上诉的决定使这一呼声更加高涨。
在辩诉交易中不考虑被害人的利益,甚至可能导致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如在以上例举的Garton一案中,当被害人Ruth得知根据判决及假释规则被告人Garton在1年之内可能被释放后,她服用了超量镇静剂,导致心脏病发作和器官受损,在关上维持其生命的医疗器械后死于医院。
(三)损害无辜被告人的利益
无辜被告人包括事实上的无辜被告人和法律上的无辜被告人。前者指被告人实际上没有从事犯罪行为或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后者指依据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存有合理怀疑。后者概念的外延包含前者。本文的无辜被告人指事实上的无辜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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