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与美国有关辩诉交易的规定
(一)英国有关辩诉交易的规定
英国的法院第一次直接面对辩诉交易所带来的问题是在特尼尔(Turner)案件中 ,并且由此制定了基本原则(称为特尼尔规则)以指导有关的司法人员,其基本内容如下:
1.律师必须完全自由地履行他的职责,即给予被告人自己所能作出的最好的建议,包括有罪答辩的建议,当然,如果被告人没有构成指控的犯罪行为,律师将强调他一定不要作有罪答辩。
2.被告人考虑了律师的建议后,对作有罪答辩还是无罪答辩必须有完全的选择自由。
3.律师与法官之间必须有沟通的自由。但是,任何讨论法官都应与控辩双方的律师一起进行。
4. 当然,审判尽可能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是很重要的,所以只有确实需要的时候,律师才能请求会见法官,并且法官必须慎重地对待这种联系,只有当对被告人公正的时候,才可以私下会见。
5.法官不能事先声明他要判处的刑罚。他不能作如下表示:根据有罪答辩他将判处一种刑罚,但是对作无罪答辩而被定罪的,他将判处更严重的刑罚。这被看作对被告人施加了不正当的压力,这剥夺了他选择的自由,选择的自由对他来说是最重要的。
6.最后,法官和律师之间进行的任何有关量刑的讨论,辩护律师都应该通知被告人并告知他有关讨论的内容。
在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the 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的条文中,含蓄地承认了作有罪答辩可以给予较轻刑罚的原则。
英国检察总长(Attorney General)在2000年12月公布的《接受答辩指南》(Guidelines on the Acceptance of Pleas)中进一步规定:
(1)在本司法制度中,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司法应该公开进行。这包括量刑和控方接受答辩。
(2)《刑事
检察官法》已规定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接受要求减少起诉的罪名的数量或要求以较轻的罪名起诉的有罪答辩。
(3)上诉法院多次重申司法应该是透明的。只有在极例外的情况下,才允许在法官的办公室讨论答辩和量刑事项。对该讨论法官与检察官都应该作准确、完整的记录。
(4)当进行有关答辩和量刑的讨论时,检察官有责任提醒法官注意上诉法院的有关决定,并且应避免使他或她陷入任何有关判决的讨论。
(5)当一个案件登记并准备提交审判的时候,或者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时,控方认为最适当的做法是接受有罪答辩。控方应该在适宜的时候告诉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庭成员,以便解释该情况,并且在决策过程中考虑他们的意见和利益。一旦法庭作出判决,应当通知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并且为他们解释该判决。
(二)美国有关辩诉交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