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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一知名研究机构报告指出——过渡“自由裁量权”严重扭曲美国反倾销调查结论

  在调查机关可以行使的众多自由裁量权中,国家经济研究局研究发现,美国商务部根据“基于可获得的事实”和“非市场经济调查程序”的规定所作出的自由裁量行为是导致被诉企业倾销幅度上升的两大主要原因。据报告统计,1980—2000年间,凡是美国商务部使用“基于可获得的事实”规定时,被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将比总体平均值高出30.7%。如果商务部根据对被诉企业不利的事实作出决定(Adverse Facts Available),则被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将在前面升幅上进一步高出32.4%,即比总体平均值超出63.1%。与此同时,对于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商务部基于第三国替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基础时,导致被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比平均值高出25.4%。中国作为美国反倾销调查非市场经济规定的主要对象,所受影响在报告中亦得以反映。根据报告分析,中国被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比美国商务部裁定的整体平均倾销幅度高出15.4%。
  值得注意的是,该报告分析,美国商务部存在进一步滥用上述两大类自由裁量权的趋势。一方面,自由裁量权使用的次数在增长。1980—85年间,被商务部使用“基于可获得的事实”规定的被诉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0.6%,而1990—95年间为39.6%。,1996—2000年间为36.5%。另一方面,商务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严厉性加剧,在后期商务部作出自由裁量行为时被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要高于前期商务部作出同样行为时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根据以上研究发现,国家经济研究局认为,美国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人为导致了更高的倾销幅度,而且正在日益蜕变成为扭曲调查结论的不当行为。
  三、寄望于WTO反倾销规则的强化
  国家经济研究局的研究还发现,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对美国商务部裁定倾销幅度的上升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反倾销协定》主要在低于成本测试、结构价格的确定以及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方法等三方面的规定严格于美国原先的反倾销调查程序。研究表明,1995年美国实施该协定后,商务部所裁定的倾销幅度年度平均基线曾下降了近20%。但是,此后商务部自由裁量行为的增多,使得被诉企业倾销幅度又逐年上升,2000年比19995年上涨了18%。
  国家经济研究局指出,现有的WTO反倾销规则给调查机关留下太多自由裁量的空间,各成员方调查机关往往乘机歪曲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且,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具有“自我膨胀”的趋势,例如,仅仅5年时间,美国商务部自由裁量行为的膨胀就使得WTO《反倾销协定》的约束效应荡然无存。
  为此,面对全球日益增多的反倾销调查,该报告呼吁,细化WTO《反倾销协定》中的操作规则,并增加透明度要求,以遏制类似美国商务部滥用反倾销调查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发生。此外,有必要对反倾销制度与竞争规则的融合、各项贸易救济制度之间的协调作进一步的研究,以期从根本上完善反倾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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