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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的证明标准——兼评刘芳诈骗案

  二、什么是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并未给出诈骗罪的定义。通常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一般由五个要素组成: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或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者获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公诉人只有就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一证明,才能使审判机关确认被告人犯有诈骗罪。
  三、诈骗罪的证明标准
  从诈骗罪的定义可以看出,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受害人因为该爱欺诈行为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而且,其证明程度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有罪判决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到底怎样理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
  “客观真实说”,强调对有罪判决的严格要求,强调案件发生时的本来面目、真实情况。“法律真实说”,认为应区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裁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证实的事实为依据。 因为人类认识的局限,只可能无限接近客观真实,而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
  那么,实践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和运用只能建立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要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要由法官依据法规规定的规则通过主观思维来进行判断的。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规则,另一个是法官的思维。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证据规则,涉及刑事的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这里,我们不妨借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中有关证据认定的规则。《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部分“证据的审核认定”中有关于证据的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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