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
宪法监督制度,综合世界各国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种监督制度:第一种是英国为代表的议会监督制度,由议会来确保
宪法的实施,纠正违宪行为;第二种是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监督制度,由普通法院通过个案审查来确保
宪法的实施;第三种是专门机构监督制度,主要分为德国为代表的
宪法法院监督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
宪法委员会监督制度。鉴于我国目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
宪法结构,宜综合上述几种模式的优点,现阶段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专门的
宪法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专门负责对
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工作,对法规、规章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领导机关负责,这样既不突破现有权力格局,又有利于
宪法的实施;待时机成熟,再逐步赋予
宪法委员会独立地位,扩大审查权,既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又受理公民的
宪法诉讼,最终过渡为
宪法法院。一个组织体的存在是构建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此次修宪中宜先明确规定
宪法委员会,然后再以具体法律规范其运行程序,弥补
宪法程序条款不足的弊病,在实践中不断进步,最终确立有中国特色的
宪法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