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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之想

  宪法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宪法监督制度,综合世界各国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种监督制度:第一种是英国为代表的议会监督制度,由议会来确保宪法的实施,纠正违宪行为;第二种是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监督制度,由普通法院通过个案审查来确保宪法的实施;第三种是专门机构监督制度,主要分为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监督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监督制度。鉴于我国目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结构,宜综合上述几种模式的优点,现阶段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专门负责对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工作,对法规、规章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领导机关负责,这样既不突破现有权力格局,又有利于宪法的实施;待时机成熟,再逐步赋予宪法委员会独立地位,扩大审查权,既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又受理公民的宪法诉讼,最终过渡为宪法法院。一个组织体的存在是构建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此次修宪中宜先明确规定宪法委员会,然后再以具体法律规范其运行程序,弥补宪法程序条款不足的弊病,在实践中不断进步,最终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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