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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之想

  作为一项人格利益,隐私权受到的威胁更多的是来自公权力,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交往的日益扩大、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不断扩张的行政权力掌握了绝大部分社会信息和相当一部分个人信息,对隐私权带来了极大影响,树立隐私权保护意识,维护公民个人的自治空间,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当前,我国的个人隐私保护制度尚不健全,隐私尚未成为一项权利,民事诉讼中通过保护名誉权来间接保护隐私利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行政、司法过程中侵犯隐私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国家赔偿制度亦将隐私排除在外,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将隐私权上升为宪法基本权利,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建议将宪法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侵犯个人隐私。”
  4、生命权
  生命是公民享有人格、自由等权利的前提,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即规定了生命权,为履行国际承诺,我国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生命权。
  建议将生命权明确载入宪法
  5、罢工权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下的就业体制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形态,维护工人的罢工权,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即明确规定了罢工权。
  建议宪法明确规定罢工权。
  6、迁徙自由
  人作为生产要素的自由的流动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也是公民平等权的直接体现,保障迁徙自由,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利于突破目前制约我国经济、政治、社会进步的城乡隔离二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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