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宪法第
十二条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
十三条规定国家只保护公民“合法的”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明显不对等,权利主体上只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客体上私有财产限于生活资料,权利种类上限于所有权,且加了限制条件“合法的”,保障力度相当脆弱。
建议将
宪法第
十三条修改为:“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私有财产”。
2、知情权
知情权是人民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人民行使
宪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的基础。在基层,当前我国正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进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都离不开人民群众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干部履行职务情况的了解,知情权可以说是基层民主的基础,但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在其他领域,各地在纷纷制定和实行以听证和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政务公开制度,但亦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并以知情权为基础构建政务公开制度,这是现实当中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公民监督不力、存在大量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的根源。以
宪法的形式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稳妥地推动依法行政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建议将
宪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知情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