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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之想

  (三)可操作性不强
  现行宪法序言部分最末段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根本的活动准则,然而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宪法的最高效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不到体现,事实上宪法被普通法律“架空”,大量违反宪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公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宪法并没有成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的依据,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源在于宪法缺乏直接的法律效力,宪法自身的实施缺乏具体、有效的程序和组织保障。
  此外,宪法还面临着如何与迅速发展的现实相适应的问题,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问题,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等等,正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宪法在新世纪有必要进行修改,以更好地体现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修宪的原则
  (一)以国情为基础,适度超前
  任何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现实基础上,修宪不仅仅是文字的更改,更是社会的演进和观念的转变,法律只有同现实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规范作用,脱离国情的修宪无异于损宪、废宪;同时,宪法作为理性的产物,其规范性特征又要求宪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防止因条文的僵死阻碍社会进步,因此,宪法应在国情基础上适度超前,为改革和发展预留一定的制度空间,以适应当前正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发展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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