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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情权的请求权权能

朱芒:《开放型政府的法律理念和实践(上)——日本信息公开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第289页。
野村好弘著:《情报公开和个人情报的保护》,肖贤富译,《法学译丛》,1992年第1期,第13页。
对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含义,学者的观点不相一致,但总体而言,知情权是一种针对和限制国家的权力。
知情权概念起源西方:“The right of access”或者叫做“right to know”。从资料可以看出,现行的不同名称来源于翻译上的区别。我国台湾有的学者叫做“资讯权”;有的学者根据日本对于知情权制度的研究,叫做“知的权利”。日本学者有的称之为“知道的权利” 更多的称之为“知情权”。有的学者叫做“了解权”。还有的译作知道权、情报自由权、知晓权、获知权、知政权。笔者认为,对于知情权的名称不应该成为一个困扰学者的重大问题,名称只是一个翻译上的技巧,应该着重从权利的内涵去理解该项权利。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第76-77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90页。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第76-77页。
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鉴于传统法律在某些方面已经无法适应环境时代的需要,使得人类一些基本的权利得不到妥善保护,只有突破传统法律的篱笆,另辟蹊径,创设新的法律权利,才能满足这一需求。随着权利观念和权利类型的进一步发展,宪法又不得不先后确认了许多新型的基本权利,从而使其自身的规范结构和内容也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第78页。)从动态的角度看,从一套宪政制度纵向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宪政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周而复始、不断循环的过程,一套制度在设计之初合理的考虑了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因素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一劳永逸的、听任制度运行下去。制度保持有效、持久将取决于制度本身的自我更新能力。制度是在经济、政治等因素的推动下,不断修正、不断改良,废弃旧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以适应和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说,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其实是一个循环往复的信息收集、储存和应用的过程,“对于那些时空范域比部落文化远为广大的社会体系来说,信息的储存……至关重要。”(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页、第14-16页。) 
  转引自:吕艳滨、章忱:《知情权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511页。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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