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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情权的请求权权能

   第一项权能和第二项权能是在知情权发展初级具备的权能模式,在现阶段当然继续享有。 至于第四项权利形态,笔者认为在现代参与民主的前提下,以及基于人民主权的考虑,国民作为权利的终极所有者理所当然的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权力的受委托人,也同样应该履行应尽的说明义务,对此,有学者论述到:“知情权既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也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在现代民主社会我们应该更多的强调它积极的一面,即政府即使不向政府咨询,不要求提供某方面的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向公民提供信息。” 至于第三项请求权权能是否具备则引发了学者的广泛争论。笔者认为,作为一定意义上社会权性质的知情权应该具备请求权权能。理由如下:
  首先,之所以出现请求公开,是因为国家已经成为信息的中心,人民无法再由以前的信息中心获得更多的信息,传统的自由权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的需要。“国家职能不断增加、国家掌握的信息大量积聚的情况下,如果公民不能有效的获取和利用国家掌握的信息,就无法形成自身的思想和意见,……所以必须认可公民有权尽可能获取国家掌握的信息,并且不能仅限于消极的接受信息,更要包括积极主动的寻求获取信息,相信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信息可以顺畅自由地流通” “随着政府职能的膨胀,政府已经成为掌握和存储资料的中心,多数资料的对外公布,皆有赖于政府主管机关之主动与善意。反之,人民或者私人团体所拥有者多仅是一鳞半爪,甚难窥其全貌。”
  其次,新闻媒体已经演变为垄断信息的化身,国民无法从其处获得有效信息。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对信息的垄断以及任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知情权”的形成和发展。 新闻媒体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在西方被誉为制约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第四种权力”。正是由于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它为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所重视、利用并控制,“媒介由于处于收集、传播信息的相对优越地位,出于对自己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以及受到其他因素的左右,往往对许多重要信息加以主观处理,使公众无法顺利得到必须得信息情报,使媒体自身的活动丧失了本应具有的意义” “原本肩负着提供人民资讯的大众传播媒体也因资本主义以及高科技发展的结果,逐渐形成巨大且独占资讯市场的企业组织,在利润导向下,其所传达的资讯往往欠缺多元性,无法满足人民的多元需求。” 而知情权的请求权的产生从这一方面说也正是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 “之所以在要求排除妨碍国民行使知道的权利的国家行为的同时,对国家课赋一定的义务,要求其主动地公开各种情报的权利。是因为今日高度发达的新闻传播媒介及对其的垄断,封锁和歪曲了“思想的自由市场”,有时不得不要求对其实行一定程度的社会性制约甚至国家统制。尤其是报纸和电子传播媒介,就是其中最典型的问题。
 最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现代国家宪法的一个特征。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国家机构日常活动中所体现出的基本权利的有效性。……基本权利乃主体权利。主体权利是每个个人所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使每个个人能够为了谋求个人的利益而动用法律手段,个人不是国家行为的客体,其自身乃可以向国家提出要求的主体。主体权利是个人自决及自负其责的手段,它以这种途径促进创造性并改善国家与社会的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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