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民能否向行政机关请求公开信息
在明确了公民基于主权者身份享有知情权后,下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知情权的权能内容如何?公民能否请求行政机关予以公开?而后一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知情权是否具备请求权的权能?公民能否在法律没有对基本权利作出细化的基础上直接依据知情权提出请求?之所以探讨这些问题,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有些学者认为知情权仅具备作为自由权性质的意义——即排除国家的妨碍,不具备向国家请求公开信息的请求权权能;第二,有些学者将基于自由权性质的妨碍排除请求权与社会权性质的请求公开权混同;第三,有些学者认为在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细化的情况下,能够直接依据宪法规范确定的基本权利请求行政机关予以公开。要解决前述问题,必须对这些疑问作一必要澄清。
1、社会权性质的知情权的请求权权能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经济自由主义的倡导,消极主义的国家模式成为国家存在的基本形态,在此阶段,受自由主义以及自由权的影响,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工业社会初级阶段熟人社会的存在——信息在熟人社会中不是处于一种特别重要的地位 、社会分工的初级化,国民的信息获取通过市民社会基本上可以得到满足,国家还不是国民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因此,基本上不存在针对国家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国家所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在国民的请求下,排除国家通过立法限制国民的知情权的有关措施。对此,有学者评价说,“近代自然法所强调的公民权当中却不包含公民的知情权这一概念,人们虽然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但是它被限定在较为狭窄的领域: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文学创作自由等等,这一系列知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它们都来自市民社会本身,它们要求政府以消极的姿态允许自己的存在,但是对于政府本身所拥有的大量信息也属于人们应当了解的知识这一点,却一直被忽略了。”
随着社会发展,知情权已不仅是排除国家妨碍的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而是具有一定社会权性质的新类型权利。“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就现代宪法学的观点而言,知情权就是基于人民主权的原理,同时存在自由权和社会权的性质,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知情权内涵包括权利、自由以及参与,故已被主张为道德、法律或者政治权利,而其内容可以分为资讯受领权与资讯收集权(请求权)两大类,而后者更包括了不受公权力干涉的权利与要求政府机关资讯公开的权利。可见,知情权概念包含了人民对于国家行政的积极参与以及监督,应该赋予知情权新的时代意义,即除了具有传统自由权的消极避免政府不当干预的权利外,更具有积极要求政府以保障其资讯取得自由的权利。”
笔者认为,社会权意义上的知情权起码具备以下几种权能:第一,接受信息的权能,即前文所说的自由权性质的知情权。作为古典权利的自由权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是标明自由主义模式的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对人权范围的基本认可,其存在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自由权的基本功能在于“保证社会是一个私人自主权的领域,并将公共权力限于有限功能之上” 。为了达到排斥国家权力渗透这一领域,对于政府的否定性要求——即国家不得以主权者身份制定剥夺或者限制这类权利的法律条款和内容。第二,要求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的权能;第三,请求国家提供信息的权能。“如果仅仅是被动的接受信息,那么知情权永远都不具有实益。” 第四,国家应该承担积极提供信息的义务,公民通过各种渠道享受行政机关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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