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警中心与公民甲之间的关系如何
首先,根据人民主权原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作为整体无法具体管理国家事务,于是选举出一部分人组成政府,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同时基于对人性恶的推定以及对政府的不信任,立宪者提出了分权与限制权力的各项制度,并认为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并使国家权力服从于权利,是民主与法治的核心。基于人民主权理念,可作如下推理,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授权,人民有权对政府进行监督,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人民意愿,而行使这一权力的前提是对政府行为的知情,只有了解政府的权力运作信息,公众才能知晓政府行为,才能客观公正的评价政府,判断政府是否值得信任。“使政府的活动置于国民监督之下,这是以国民主权和民主主义为基础的
宪法体制的基本要求。公开是确保行政信息能够使国民知晓的基础。” 也就是说,作为普通公民的甲基于主权者身份,当然有权知悉、获取政府的信息,从而才能保证自己主权者身份的有效充分实现。
其次,报警中心作为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负有向主权者身份的公民甲说明行政进行情况的责任。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全发展,对基于主权者身份的公民,行政机关履行对各种活动状况的具体的明确的说明责任制度是必要的。在现行
宪法下,行政机关说明责任的确定对基于人民主权理念的行政权运行的更加实质化起推动作用。同时,通过该制度使关于行政权运行的信息向公民作一般的公开,使公民能够在思考后,形成正确的意见,从而使公民对行政的监视、参加得到充实。
最后,国家机关的运行经费来源于税收,税收来源于人民,这就意味着国家机关收集的信息是国家的财富,国家机关负有将其信息告知给国民的义务。对此,有学者评价说“行政所掌握的情报,难道原来不是作为主权者的国民所共有的财富吗?于是,就有了国民理所当然有知道它的权利这种观点。在这样的背景下,适应国民的请求,把原则上公开行政情报的体系以法令规定下来,这就是情报公开。”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作为普通公民的甲与报警中心之间的关系是主权者和委托者的关系,报警中心基于说明义务有必要向公民甲告知相关信息,公民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运营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的前提是了解――即公民甲基于主权者身份,享有知情权-——一种基于国民主权,从而获知国家机关信息的权利。
二、在
宪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是否享有知情权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有许多学者主张,作为一个宪政国家,在
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的情况下,能否基于理论层面的探讨而作出公民享有知情权的结论。笔者认为在中国语境下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明确权利与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基本权利与宪法规范的关系。只有看到基本权利不过是立宪者通过宪法规范予以确定下来的道德权利的症结,我们才能得出,即使在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够通过
宪法解释的方式得出公民享有知情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