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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3、关于计算机犯罪主观方面的各种争议问题及分析
  (1)计算机犯罪是否存在过失形态问题。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机犯罪不存在过失形态。有的学者也认为不存在过失形态,其理由是[32]:现代计算机系统一般都非常重视安全保护,因而安全系统的设计是相当严密的。要破解安全系统和进入计算机系统,完成计算机犯罪,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当高的专业水平,而且同时还必须具备极好的耐力和毅力。例如要以远程进入的方式来非法侵入一个计算机系统,首先就必须对网络在相当深入的了解,然后对各种安全系统的原理和运行机制掌握得比较透彻,即使这样在入侵过程中仍需要进行相当多的尝试,才有可能最终侵入。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持续不断的尝试是不可缺少的,因而根本不存在过失、碰运气实施计算机犯罪的可能性。并且几乎所有的计算机应用程序与数据处理程序均对于删除指令有再次提示确认的功能,因而出于一时失误面误操作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这种观点认为计算机安全系统设计是相当严密的,要破解安全系统进入计算机,不进行相当大的积极努力是有可能的,笔者完全赞同这一推理,过失的精神状态下不能破解一个相当严密的安全系统。笔者并不否认安全技术在这方面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这种纯技术攻击型的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只是计算机犯罪的一种形式,不能代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正如某黑客所言“不要过于重视技术而忽视了生活常识”。计算机犯罪绝不仅仅是技术上的事,密码的破解绝不限于技术手段,不要忘记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其它的常规方法骗取(或盗取)密码的,传统的欺骗(或盗窃)手段可能比技术手段更加便捷。比如假冒系统维修人员向计算机管理员询问系统登录密码,又如收集计算机房的垃圾中的有用信息得到密码(实践中的情况已经说明有的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之弱常常令犯罪分子吃惊)。在这种使用传统手段获取密码的情况下,计算机安全系统是起不到防范作用的。有人或者会认为计算机的删除指令的再次提示确认功能可以排除行为人过失操作的可能,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正是这种再次提示确认功能过多地使用(滥用),操作者司空见惯,反而丧失了其应有的提示作用,所以这种再次提示确认功能也是非常有限的。这时,我们不能排除行为人事先得到登录密码,出于好奇非法过失侵入重要的计算机系统或者过失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或者有人会说这种情况太少了,可以忽略不计,笔者说明这种情形的目的是想说明计算机犯罪完全可以越过严密的计算机安全系统实施,这无疑增强了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可能。或许对于外部入侵者来说要越过计算机安全系统(如上所述)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但是对于有合法进入计算机系统权限的内部工作人员(如系统管理员)或者有这方面便利条件的内部工作人员(如打字员)来说过失实施计算机犯罪的可能性不能轻视。实际上,计算机犯罪有相当一部分是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对本部门计算机系统的了解或工作的便利实施的。内部人员作案显然又比外部人员的技术攻击便利不少。众所周知,计算机系统是极其复杂的,有些操作(如格式化磁盘)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正如开车的司机打瞌睡一样,操作人员一时的疏忽殆慢或者过于自信都是不可避免的。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如果不对这种过失危害行为予以惩罚,正如对交通肇事不认定为犯罪一样,将使合法的权益处于危险之中。况且,如果本身是内部人员的行为人将其犯罪行为表白为误操作,要认定其主观罪过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计算机犯罪常常是行为人面对无生命的计算机实施的(不像传统犯罪那样有证人亲眼目睹)并且往往没有明显的犯罪痕迹——其结果是定罪上的随意性,或者导致过失行为被错误认定成是故意犯罪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或者是将故意犯罪认定为过失行为而放纵犯罪。
  综上所述,考虑到计算机犯罪行为方式的多样性以及由此决定的计算机安全系统功能的有限性,特别是内部计算机工作人员误操作的不可避免,再加上计算机犯罪主观罪过认定的特殊困难性及由此而来的消极后果,有必要将过失计算机犯罪形态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以加强对计算机安全的保护。
  (2)是否要求具有特定目的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计算机犯罪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笔者认为从上述对计算机犯罪主观方面的一般特征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计算机犯罪的动机虽然以财产上的获利为主但并不局限于此,并且这只是所有计算机犯罪的一般特征,具体到某一类行为类型,如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便不一定是以财产上的获利为主了。因此犯罪分子实施计算机犯罪的主观目的上多种多样的,如果将财产上的获利法定化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势必放纵了出于其它目的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和过失计算机犯罪,势必刺激更多的人进行计算机犯罪,势必使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某些极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置于严重的危胁之下。
  故笔者认为不宜将特定的目的规定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犯罪目的如何,不应该影响计算机犯罪的成立。
  三、结语
  新式生产工具的应用,常常导致人类文明的一场场革命。铁器的使用促使人类由原始的野蛮文明进入封建时代,蒸汽机的发明则是近代资本主义文明的发端,电动机的应用推动人类走进电气化时代的现代文明。
  当今时代,计算机正在推动人类社会的各层面的革命。计算机这种全新的生产工具的应用不但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水平,并且也加强了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交换,整个人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空前加强。
  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也为犯罪提供了一条通向各种组织与家庭的合法利益的秘密通道。许多触目惊心的统计数字开始使人们逐渐意识到计算机犯罪的严重性,人们开始探索控制和预防计算机犯罪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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