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按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自然人)。但是计算机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是计算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和发展趋势。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都在35岁以下,甚至有很多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25]。世界各国的学校都将计算机操作作为一种基本的内容加以普及……这也造就了一大批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利用计算机的违法犯罪在某些国家已隐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26]。鉴于计算机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未成年人在计算机犯罪中占相当的比例,有许多学者提出对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予以定罪并适用刑罚。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根据
刑法规定的八种可适用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立法意图来看,其主要目的是惩罚主观恶性较大,恶习较深的未成年人。但是,计算机犯罪与这八种手段较残酷的犯罪有很大的不同。未成年人进行计算机犯罪主观上大多是为了满足好奇心或者是炫耀自己的才能,他们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究竟意味着什么。一方面是其年龄较小,认识能力有限,冲动与好奇常常超越理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技术性的犯罪,它完全没有贩毒行为中所承受的可能随时被擒获的风险,更没有抢劫、杀人犯罪中的人身的切实危险和那种血淋淋的残酷场面的刺激——相反计算机犯罪更类似于玩电脑游戏,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来说。可以说,这既是他们更易于从事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动机,又是他们主观恶性能不大的重要原因。另外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质比较差,可塑性极强,把他们认定为犯罪分子,极可能使他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因为承受不起社会的压力(犯过罪的人是备受歧视的)而将错就错,这无疑是人为地制造更多的计算机犯罪分子。所以笔者认为,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危害社会,但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非常重要,因此,对未成年人犯本罪可以通过治安处罚或其他方式来处理(教育为主,引导其正确对待计算机)。对未成年人实施计算机犯罪行为的以犯罪来适用刑罚是不合适的。
(四)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1、关于计算机犯罪主观方面的有关规定
依照
刑法第
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类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面侵入或者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会造成破坏民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主观动机如何,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计算机犯罪主观方面的一般特征
(1)往往具有财产上获利的目的。美国一项研究表明,促使犯罪者实施计算机犯罪最有影响力的因素是个人财产上的获利[27]。其他不法人员也大量将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钱财作为发财致富的最便捷方法。据有关资料统计,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可获利46万-160万美元[28]。
根据美国斯坦福研究所(简写SRT)对1958年到1979年669例涉及计算机犯罪调查,结果显示如下[29]:
计算机犯罪类型 百分比 平均损失(单位,万美元)
物理破坏 14% 8.36
数据程序被盗 28% 332。20
窜改账目 42% 145。20
盗用计算机资源 14% 3.20
其它 2%
上表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窜改账目占了计算机犯罪案件总数的42%。
有的学者甚至预言“仅就财产性犯罪在各国犯罪比例中稳定地占据多数而言,人类全面步入信息化社会后,绝大多数财产犯罪将以计算机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30]。
(2)主观动机的多样性
1)个人财产获利。1998年12月美国人类学博士鲍伯编制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有关爱滋病信息的磁盘,将逾万片磁盘由巴拿马西布格公司免费邮送世界各地,在说明书中要挟用户必须向西布格公司支付378美元,否则破坏其应用程序。
2)显示个人能力。1988年11月2日,23岁的康乃尔大学的研究生Robert T Morris就是为了显示个人能力而编制了著名的Internet Worm。
3)报复。1996年9月大连市华鹰寻呼台计算机管理员张某被解雇,为了报复,他离职前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了逻辑炸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政治目的。台湾地区一些计算机爱好者出于反对李登辉的目的,开发了一种李登辉病毒,只要计算机用户的存储数据或者文件中出现“李登辉”这一关键词,病毒就会发作,从而造成计算机动作迟缓,最后死机。
5)不正当竞争。1990年5月,日本一家公司企图利用计算机病毒来破坏夏普公司的X6800微型计算机系统数据文件,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6)此外还有许多其他动机如防止非法拷贝、恶作剧、恐怖活动等等。
(3)侥幸心理。计算机犯罪发生于虚拟空间中,一切信息都是以电磁信号的形式存在,数据的改变可以意味着财产的转移,不知不觉中,各种秘密可能已被窃取,犯罪分子甚至可以在犯罪后把一切恢复原状,就如同什么也没发生一样,并且通过网络可以方便地进行远程操作,不受地域限制。因此计算机犯罪有极强的隐蔽性。有专家估计计算机犯罪的犯罪黑数达85.90%甚至是99%。而在已有被证实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基于偶然原因被发现的,约占44%。另一方面,与传统犯罪不同,计算机犯罪的低风险性和获利的丰厚性是不成正比的。据有关资料统计,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可获利46万—160万美元[31]。这无疑刺激了计算机犯罪的发生,犯罪分子具有极强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