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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准入的形式与条件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See Comptroller’s Manual for Corporate Activities(Dec. 1987).

参见查理.W.赫尔特曼著:《国际银行业――环境分析》,邱建良、郭国有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105页。

据新加坡银行法规定,总行设于新加坡的银行,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万新元;总行设于新加坡境外的银行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得少于600万新元。

相形之下,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一般更关注银行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问题,包括审查银行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者,审核控股者过去所拥有的银行、非银行企业,审查股东在商界的声誉、主要股东的财务状况以及必要时进一步提供财政支持的能力等。

参见陈已昕:《逐步放松金融服务领域外资股权限制问题初探》,载《上海金融》2000年第10期。

See Hwa-Jin Kim,Living with the IMF:A New Approach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Korea,Berkeley Journal of Intenational Law,Vol.17:6,1999. 中译文可参见笔者的译文:《金融市场国际化与韩国银企治理机制的完善》,载《国际贸易译丛》2001年第2期。

See International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Change and Transformation in 1990s,Chia-Jui cheng , J.J.Norton and I.Fletcher(ed.), Graham & Trotman/ Martinus Nijhoff (1999), pp.20.

参见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页。1991年BCCI因欺诈交易和舞弊行为被7个国家联合关闭,使存款人和投资者蒙受了约150亿美元的重大损失,其受害人广涉亚非拉地区,而新加坡独因其监管部门的审慎操作和严格把关而幸免于难。

参见李国安主编:《国际货币金融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8页。

参阅孟龙:《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42页。

See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ssued June21, 1999.

See Article19-20, Enhancing Corporate Government for Banking Organizations,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Sep.1999.

1995年2月,著名的巴林银行(Barlings PLC)由于交易员超过授权额度,蓄意隐匿交易,造成日经225指数期货亏损10亿美元,巴林银行资不抵债,被迫清盘。有些专家指出,像此类风险,从外部监管角度是难以查知和实施有效监管的,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层监督机制,巴林银行是完全可以纠正交易员的违规行为,抑制风险的蔓延的。但是巴林银行的内控机制流于形式,其交易员身兼交易与稽核二职,银行管理层根本不能有效实施监督稽核职能,最终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参见拙作:《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冲击》(2000年国际经济法年会参会论文),载《国际经贸探索》2000年第6期。

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率先在深圳设立了建国后我国第一家外资银行分行,随后,汇丰银行、华侨银行等外资银行先后以分行形式准入中国市场。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3条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只规定了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要求,对其申请者的总资产没有特别要求。

参见张为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一)――设立外资银行的基本要求》,载《金融法苑》1999年第16期,第92页。

以英国1987年《银行法》为例,英国的适格管理层要求涵盖以下五项具体条件:(1)专业技能要求;(2)谨慎行为标准;(3)人员适合与适当要求;(4)设置独立董事;(5)“双人监控原则”。其中前三项是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后两项是从制度上保障管理层的有效监控和运作。参见郭雳:《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载《金融法苑》1999年第2期,第92页。

] 参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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