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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准入的形式与条件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表面上并不将存款保险要求作为跨国银行的准入条件,但实际在业务范围上对不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跨国银行作了苛刻的限制,从而形成一种带有导向性的准入条件。例如美国《国际银行法》第6节(a)款规定,禁止外国银行设立、经营接受10万美元以下存款的联邦注册银行,除非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该分行已参与联邦存款保险;(2)联邦货币监理局根据其存款的规模大小、性质以及存款账户,认定其未从事须进行存款保险的国内小额存款业务。《国际银行法》第6节(b)款对州注册银行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上述规定意味着外国银行若欲以分行形式准入美国存款市场,将面临着两难抉择:要么不参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只在当地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存款;要么参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体系,自由地吸收各类存款。相信大多数外国银行在洞察上述规定之玄机后,均会明智地作出后一选择,因为不履行美国《国际银行法》的存款保险要求,虽然不影响外国银行进入美国市场,但其此后的业务权能将受到严格限制,这显然是外国银行所不愿见到的。
  三、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形式与准入条件
  (一)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形式及其完善
  根据1994年国务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即所谓的外资独资银行;(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3)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但实践中我国允许准入的外资银行远不止上述三种类型,还有总行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子行及代表处等多种形式。总体而言,我国外资银行的准入形式与世界主要国家基本相同,包括子行、分行、合资行和代表处等,在金融统计时,子行、分行、合资行往往合称营业性外资银行,而将代表处单列为非营业性外资银行。
  
  从统计数据来看,在营业性外资银行中,外资银行分行占绝对性优势,它不仅是我国最早引入的外资银行形式,[23]而且其开业数量也遥遥领先于子行和合资行。外资银行分行在中国的大举准入态势,是有其客观原因的:从中国金融监管当局角度而言,分行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外国银行必须对其中国分行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以分行形式准入中国即意味着取得总行全球资产的担保和有力支持,对中国储户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相对于子行与合资行来说较为充分,因此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分行持宽松的准入态度;从跨国银行的角度来说,选择附属性和依赖性较强的分行形式进入中国,可以有效地管控和操纵分行,实现其全球经营战略,同时还可以运用总行的全球资金在中国开展业务,获得较子行更强大的业务扩张能力。此外,由于中国的金融开放才刚刚起步,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的金融法律、政策还存有疑虑,跨国银行在考虑准入形式时往往以投资安全性作为首要的参考因素,因此它们通常不愿采取合资行或控股子行的准入形式,而倾向于选择能够将控制权与核心竞争技术保留在手的分行形式。
  中国外资银行准入形式过于单一的现状存在不少隐忧。外国银行以分行形式经营时,东道国更多地依赖于外国银行的母国,一肆外国银行经营不善或是母国监管不力导致外国银行出现问题,分行亦随之陷入风声鹤唳之中,所以分行的生存能力和经营状况很大程度上并不操控在东道国手中。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中国目前以分行作为外资银行准入主流的作法并不值得称道。西方银行界有句谚语:“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入一个篮内”(Don’t put all the eggs in one basket),中国监管当局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能将准入形式过于单一化,而应提倡多元化准入,应在子行、合资银行的准入上多下功夫,从外资银行组织形式多元化上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
  此外,从银行经营技术传播的角度来看,外资银行分行的形式也不利于银行经营技术的有效传播和扩散。银行经营技术包括市场营销、产品创新、客户服务、资金运用等方面,可大别为两类:一种是模仿技术,即通过模仿加以传播的技术(如市场营销、展业和客户服务技术),模仿技术扩散速度较快;另一种技术只能通过亲身经历才能够掌握(如产品设计和开发技术),也称为授受技术。十余年的银行试点开放经验昭示我们,引入外资银行不仅在资金和观念上对中国银行业良有助益,而且对提高中国银行经营技术也大有帮助。但从实际效果上看,由于中国的外资银行准入形式以分行为主,而分行对外自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完全由其母行掌控,因此国内银行难以接触和掌握其核心的授受技术,只能模仿和学习其外围的一些经营理念和营销手段,在经营技术上始终难以实现质的飞跃。因此,笔者认为,引进银行技术的最佳方式是与外资合作成立合资银行,在共同经营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学习和提高自身的经营技术,从这一点考虑,今后我国外资银行准入形式的重点应转向合资银行,而不宜继续单一地引进外资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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