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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准入的形式与条件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实践中有一些发展中国家长期对外资维持严格的股权限制,但实际效果不佳,并未使跨国银行发挥帮助本国银行业增强竞争力的作用。于是这些国家近些年便放松或取消了对外资股权的限制,韩国便是其中典型一例。韩国原先对外资持有银行股权有不得超过4%的限制性规定,即使这样在1996年末的统计数据仍表明,外国机构投资者拥有韩国上市公司10.4%的股权,但这些机构投资者对韩国银行的经营状况漠不关心,它们对银行运作的兴趣主要局限在股价波动,而不是银行的长远商业前景上。更为重要的是,它们对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流动性的关心远甚于对公司治理与控制的关注。有鉴于此,1999年月新修订的《韩国银行法》对银行持股比例封顶制度作了弱化。虽然在法律上股权封顶制度还存在,但实践中,只要经韩国政府许可,通过银行间并购使持股比例超过4%甚至15%是完全可行的。尽管韩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持股比例的放宽并不能直接引起韩国银行治理水平的普遍提高,但许多评论家认为,这有助于韩国银行治理观念的更新,因为韩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可能将引进一些先进的新观念,如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股东价值、股东民主和管理透明度,这种观念革新的效益显然要超过让渡一部分股权所造成的损失。[15]
  (三)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要求
  双重许可强调跨国银行的准入不仅要得到东道国监管当局的批准,而且母国监管当局也必须对此表示认可。因为根据“力量源泉”(Strength of Source)理论,跨国银行的分支网络虽遍及全球,但它们都有共同的力量源泉――设在母国的跨国银行母行,[16]因此相对于东道国对各分支末梢的监管而言,母国对跨国银行母行的监管更为重要,若母国不同意跨国银行在海外拓展业务或是缺乏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那么跨国银行即使进入东道国,也无法获得安全稳健经营的可靠后盾和有效保障。因此,各东道国往往将双重许可和母国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作为审核银行准入的一个重要条件。
  与一般的准入条件不同,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要求不再是针对跨国银行本身素质的要求,而是对母国监管完备程度的要求。相对于一般的准入条件而言,这种要求更为严苛,因为跨国银行个体在资质或其它条件(如股权比例)的改变相对较为容易,然而要求母国在短期内改良其银行监管质量或改变其监管制度显然有点强人所难,也超出了跨国银行本身的能力范围。因此,实践中因不符合母国监管要求被驳回的准入申请复议的成功率极低。例如,新加坡就曾以没有一个确定的央行承担总管责任(实际上是母国监管责任)为由多次拒绝国际商业信用银行(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ial ,以下简称BCCI)的准入申请。[17]
  鉴于母国监管要求在保障跨国银行安全稳健经营方面的重要性,其得到了诸多国际性监管文件和各国立法的确认。巴塞尔协议明确规定:如果外国银行没有受到其母国监管当局充分有效的监管,东道国应限制或禁止其进入本国市场。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进一步将此条件制度化和具体化,在第三项核心原则的E款中确立了对跨国银行的双重许可和母国监管原则,具体包括三方面的要求:(1)申请准入的跨国银行必须达到巴塞尔协议有关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2)跨国银行的准入应得到其所有者所属国,即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3)母国监管当局应有实行综合并表监管的能力。美国1991年通过的《外国银行监管强化法》明确规定:除非外国银行在其母国受到全面监管,且承诺依美国金融管理机构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否则该银行不得在美国境内营业。英国1987年《银行法》也有类似规定。
  实践中,要求东道国个案审查各申请银行的母国是否有适格的监管能力和完备的监管制度是比较困难的,东道国经常采取的一种变通的作法是要求申请银行母国或母行出具硬性的保函或软性的支持信。保函的内容一般是母行保证承担因其子行或分行准入及经营所产生的一定范围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不符合准入条件违规准入的法律后果),并保证对出现问题的子行或分行提供备用信贷。保函的措辞一般明确、具体、肯定,具有法律执行力。而支持信多是母国或母行承诺对该跨国银行进行全面并表监管的书面意思表示,虽有“保证”之措辞,却无担保之实义,其多用一种意愿性语气,内容也模棱两可,语焉不详。因此理论界多认为此类支持信的效力仅为道义上的约束力。[18]实际上,东道国要求母国或母行出具支持信,其目的并不在于嗣后出现问题时追究母行或母国的法律责任,而在于确切查证跨国银行母国或母行是否具有并表监管的能力,毕竟对于出具支持信的母国或母行来说,如果其不诚实地作了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或陈述,即便东道国无法追究其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该母国或母行也将失去其在国际金融界的良好声誉。对于母国政府来说,其国际地位或政府信用也会受到微妙的影响,何况跨国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与否,与母国的经济安全也休戚相关,因此母国或母行一般会据实出具支持信。
  (四)银行管理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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