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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并表监管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4、从管辖效果来看,并表监管由于注重与东道国的监管权限协调,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监管方法,实施效果已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赞赏,成为相关的国际性监管文件反复推荐的监管方式。而长臂管辖尽管存在一定合理因素,但由于其毕竟是法院地国扩张其司法管辖权的一种单方行为,加之存在着“过境管辖”(Transient Jurisdiction)等不合理的过度管辖(Excessive Jurisdiction)实践,因而在实践中易招致他国的抗议或反向适用。
  在1983年《巴塞尔协定》确定“以母国并表监管为主”模式之时,曾有学者担心并表监管会演变为类似长臂管辖的过度监管模式。如今看来,这种担心显然是多余的。并表监管毕竟只是一种行政性的监督审查权,它只起检查和防范作用,并不解决任何实体争议问题,远不及司法管辖权的争夺直接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那么敏感,况且并表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跨国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符合母国与东道国的共同利益,又可弥补东道国监管的不足,因此各东道国多对母国并表监管持宽容甚至欢迎的积极态度。
  
【注释】  See Basle Committee, 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of Bank’s International Activities(March,1997), paragraph 1.

如1997年巴塞尔《核心原则》第19项原则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借助实地审查或通过外部审计师,来独立查证监管资料。

参见钟伟、李冰:《从对冲基金和跨国银行看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建》,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9年第4期。

See Ethan B. Kapstein, Revolving the Regulators Dilemma: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of Banking Regulations, 43 Int’l Org. pp.323(1999).

参见李仁真:《论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载《经济评论》2000年第3期,第69页。

“十国集团”完全由西方发达国家组成,其成员包括美国、英国、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和瑞士。“十国集团”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发起者,也是国际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急先锋,其法令政策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极具影响力。

同上引注,李仁真文,第7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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