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到每个东道国领域内,东道国的属地管辖将起基础性的作用,母国的并表监管可能一定程度上与东道国的属地监管“重合”,但它绝不能取代或裁夺东道国监管,相反地,母国并表监管的成效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东道国监管的有效与否。除母国之外,东道国监管当局一般并不关注跨国银行在其它国家分支机构的运营状况,因而它可以将主要的监管力量放在对本国领域内跨国银行机构的监管上,故东道国监管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地域局限性的单一监管;而母国并表监管的视野必须广泛涉及跨国银行的全球机构,在这种情形下,即便是一个监管体制完善、监管实力强大的母国,也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对跨国银行在各东道国境内的机构进行缜密、完备和深入的全面性监管,这决定了母国并表监管在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东道国的单一监管。
早在1979年巴塞尔委员会《银行国际业务的并表监管》(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of Bank’s International Activities,March 1979)文件中就强调母国并表监管绝不能取代东道国的属地业务监管,非并表(non-consolidated)基础上银行账目资料的检查应与并表监管并重。东道国的单一监管虽然是在国别和非并表的基础上进行的,其监管面显然不及母国并表监管那般宽泛,但至少在监管的力度和深入缜密性方面,东道国监管的充分有效性是母国并表监管难以企及的。况且,母国并表监管所需的大量信息也是东道国在单一监管过程中收集的。
3、母国并表监管与东道国监管实际上是跨国银行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种模式,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互为补充,对任何一个跨国银行而言,只有既存在有效的母国并表监管,也有充分的东道国单一监管,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慎监管。相关的国际文件也是将二者统一起来规定,而非进行割裂或予以偏废。1983年《巴塞尔协定》就强调母国的并表监管与东道国的单一监管应齐抓并重,互为犄角。母国的有效并表监管是决定东道国单一监管成效的重要条件,反之,东道国的单一监管也直接关系到母国并表监管的成败。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跨国银行未受母国有效的并表监管,它有权禁止或限制跨国银行进入其境内开业;反之,如果母国监管当局认为东道国对其境内跨国银行机构的监管并不得力,它有权延伸其监管范围或是跨国银行在东道国继续营业。鉴于母国并表监管与东道国监管环环相扣,互为保障,有的西方学者将二者的关系称为“双保险”(dual key)监管体制。“双保险”监管体制还有一个附随作用,就是避免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竞相揭底”(race to the bottom),展开放松金融管制和牺牲本国财税利益的恶性竞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母国会虑及跨国银行海外经营的安全稳健性而禁止跨国银行前往此类东道国投资。[1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